致全县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及其亲属的一封信
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及其亲属:
你们好!
山高人为贵,路长脚当尺。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已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祸福转瞬间,电动车给人们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因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违法骑乘、不戴头盔导致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且易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先让我们通过今年以来我县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了解一下违法骑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严重危害性。
2021年6月2日7时8分许,贾**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雷军”牌四轮电动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机动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环城东路相交路口处,与马进德驾驶的甘C74241号(临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进德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6日19时55分许,刘**(67岁)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需要持E或D型驾驶证驾驶),车后载乘其孙子沿国道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538km+200m处“T”型路口处,从停驶车辆中间穿行通过时,与沿国道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王**驾驶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D8EXXX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YXXX挂号“鲁际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刘**及其孙子受伤,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7日1时许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1年06月13日18时56分,左**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安尔达”电动三轮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要持D型驾驶证驾驶),沿国道G312线由东向西行至与西三路相交路口处,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西三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的李**驾驶的甘CFXXXX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6月18日9时55分许,王**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要持D型驾驶证驾驶),沿朱王堡镇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朱流公路相交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朱流公路由西向东超速驶来直行通过路口的李**驾驶的甘CGXXXX号“迈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1年8月24日8时49分许,和**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要持D型驾驶证驾驶),在国道G312线2519km+700m处道路南侧便道口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国道G312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此的贾**驾驶的晋LCX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LXHXX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1年9月18日5时50分许,罗**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需要持E或D型驾驶证驾驶),沿永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4km+200m处,与同向前方道路右侧周**停驶的“天骏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罗**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1年9月19日11时15分许,王**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宗申先锋”牌电动三轮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要持D型驾驶证驾驶),车厢内载乘张**,并用软绳牵引蔡**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的“银彭”牌电动三轮车(经车辆属性鉴定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要持D型驾驶证驾驶),沿六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km+260m弯道处,对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张**当场死亡,王**、蔡**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一起起惨痛的交通事故说明电动车已成为我县当前真正的“马路杀手”。生命只有一次,无论富贵、贫贱,没有安全,何谈人生、幸福?为此,为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平安出行,永昌交警大队郑重提醒并告诫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及其亲属:
一、二轮电动车应当按规定安装相应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号牌,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号牌。
二、安全头盔是电动车驾乘人员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驾乘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系好帽带。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四、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及所有超标二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电动三轮、四轮车及超标二轮电动车经过鉴定机构车辆类型鉴定,鉴定结果均为机动车,驾驶此类电动车需要注册登记挂牌,并考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上道路行驶。但由于这类车辆大多为非国标车辆,未列入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也不能购买交强险以外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不建议购买使用。
五、电动三轮车不允许搭载乘客,此类车的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性能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极易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六、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切记在过路口时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确保安全。在遇到大货车转弯或是直行时,应当与大货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切勿与大货车争道抢行,确保自身的行车安全。
七、驾驶电动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酒后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八、杜绝驾驶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穿插,杜绝驾驶电动车时使用手机、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骑行时要集中注意力,不并行、不抢道,安全礼让,有序通行。
九、规范停放电动车,自觉将电动车有序停放到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并做到“按位、统一朝向”停放。
十、为了老人安全,家属尽量劝阻老年人不驾乘电动车上路行驶。老年人由于身体各项器官均有不同程度的衰退,听力、视力等下降,在驾车过程中,对于外界的提醒以及突发状况无法及时感知,或者感知后反应迟缓,因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十一、国道312线车流量大、大型货车多,请电动车驾驶人尽量绕行,避免在国道312线上驾驶电动车。
“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让我们手牵手、心连心,做一个珍惜生命的人,做一个遵守交通法规的人,血的教训时刻提醒我们,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幸福,请在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前做到牌证、保险齐全,并佩戴安全头盔!为我们的幸福之路增光、美好生活添彩!
来源:永昌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