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全力推动永昌县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营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开展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开展集中整治,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永昌县城、河西堡镇区道路。
三、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不按顺行、车位箭头方向停放,压线或占用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停放;大型车辆、农用机械未在大型车辆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礼让行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鸣笛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大型货车、城市工程运输车超载、超速,违停、闯红灯、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段通行;公交车、客运班车、出租车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无证驾驶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以及超标二轮电动车,驾乘摩托车、三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闯红灯、逆行、随意穿插掉头、违法载人、非法加装遮阳伞、不在规定停车泊位内停放、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护栏、不走斑马线、不在人行道内行走、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违反规定占道施工或占道经营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七)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应用拖离车辆、罚款、拘留等措施,从重从快处理,并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将一律抄告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
(二)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交通秩序整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摈弃不文明交通陋习,依法文明参与交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