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上路有新规定
为加强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助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市公安局决定对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0日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必须经机动车注册登记取得牌证或者备案登记取得电动三轮车标识牌。
二、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型号不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三轮车,车辆所有人自2022年8月8日起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联)、机动车保险凭证、居民身份证(非本地户籍居民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者办理居住证的凭证)等材料证件,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固定办理点进行备案登记挂牌(挂牌地点附后)。
三、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通行安全。
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应当购买相应的保险。
六、此次备案登记免收牌证费。
七、本次所办理的电动三轮车标识牌只是一种交通管理纳管措施,不界定车辆属性。
八、驾驶、乘坐电动车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执法、劝导人员的管理,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电动三轮车标识牌使用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遵照新法规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金川区挂牌地点:金川公安分局金川交警大队、金川公安分局宁远交警大队宁远交警中队、双湾交警中队
永昌县挂牌地点:永昌县公安局永昌交警大队、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永昌县公安局各乡镇交警中队
金昌市公安局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