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关于加强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四轮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2022年9月10日前购买的非标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挂牌管理;2022年9月10日之后购买的非标四轮电动车不予备案挂牌。
三、对销售商向消费者宣传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上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应当购买相应的保险。自2022年10月11日起禁止无牌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自2022年11月1日起禁止驾驶人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于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金昌市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酒后驾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改装、违法载人载货、乱停乱放、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工厂厂区、旅游景区等单位、企业要加强各自四轮电动车管理。
七、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省对非标四轮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金昌市公安局
金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