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127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金昌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04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生态指示要求,坚持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努力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权责相当。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逐渐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在中央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县、区财政事权,落实市与县、区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县、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主体作用,形成全市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市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监测,已建成运行的市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设备更新;市、县区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车辆配置,执法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评估、销号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以下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口监测、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县、区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生态环境类项目储备库建设,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督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排污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生态环境普查、调查评估,全市性及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保护修复督导、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市内重大环境信息发布、产业调查、环保技术及产品认证、行业研究;因国家和省上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而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保护修复督导、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县、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地方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跨市界水体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市域内陆河流域中影响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的水体、影响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大气、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研究制定县、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工作特点,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绩效结果运用,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