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321/2023-166557
  • 成文日期:2023-03-13
  • 发文机关:
  • 标       题: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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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3-13

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 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13 16:55 【字体:

永政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永昌县慈善捐助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

                                   2023年3月1日

永昌县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慈善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加强捐助款物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款物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用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救孤安老、解难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捐助受赠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

第四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內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展。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与有资质的募捐机构共同开展

)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社会捐助活动分经常性社会捐助和临时性集中捐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自愿开展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体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资,均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条  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助协议

第十  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  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

第十  未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援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  开展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及私自实施捐赠。慈善组织通过经营取得的收入和利益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得在其发起人、成员中分配,以保证慈善组织的慈善宗旨不会改变。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推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自愿参与原则。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设立慈善协会并指导、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往所在地的慈善协会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十七  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慈善捐助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慈善事业捐助,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慈善会定向向灾民、特困群众和社会福利单位捐助。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该组织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  捐赠方与慈善协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捐赠的财产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规范使用。如协议中约定的捐赠财产种类、性质、数量、质量、年限、用途、交付时间和方式、管理费用等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在与捐赠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

十九  捐赠方以实物捐赠的,在签订捐赠协议前应明确捐赠实物具有的使用价值,并由捐赠方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捐赠协议中应载明包含捐赠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具体条款。

二十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者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款物时应当进行验收,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接收凭证。

二十一  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赠人不得接受附加政治、宗教、利益等条件的捐赠。

二十二  慈善会受捐善款使用情况,将慈善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民政部门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二十三  捐赠款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发放。捐赠款物的发放,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次)数量。

(二)公示方式。民政部门可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乡镇、村(社区)须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三)公示时间。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公示两次,1月底以前公示上年度全年情况,7月底以前公示上半年情况。期间,乡镇、村(社区)每次发放捐助款物都要进行公示。

(四)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査。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示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所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认真做好捐赠人和有关方面对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询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要为慈善协会提供必需的工作设备,解决工作经费。

第二十  民政部负责调拔的捐助物资、运输、仓储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从县外接受的捐助物资在县内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财政负担;属县对口捐助的运输费用由捐助方负担。

第二十  民政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有新闻媒体予以免费。

二十七  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二十八  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捐助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管理。

三十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三十一  有关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3] 2号,有效期五年

        《永昌县慈善捐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