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参照《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优胜劣汰。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养殖、种植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主营产品销售利润率在5%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1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当地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或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发展;(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企业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3)市场前景好,有一定发展潜力,属于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
第七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审定。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企业提供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说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1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每年10月底前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审,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认定办法: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情况,提出初步认定建议,报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按照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建立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前一年10月底之前,将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4)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和运行监测办法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提交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政府发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证书,取消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主营产品应认真执行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制定企业标准。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战略,打造陇货精品。
第十八条 经认定取得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扩建、技术改造、生产周转金等,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对于资信好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运行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企业运行有关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违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2〕1号”,有效期五年。
附件:
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张世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张忠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刘贵三 县发改局副局长
高华仁 县工信局副局长
李瑞青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寿鹏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高培国 县商务局副局长
任立泉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海林 县税务局副局长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张忠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审定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相关链接:
关于《永昌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审议稿)》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