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321/2019-157036
  • 成文日期:2019-04-01
  • 发文机关: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9〕37号
  • 发布日期:2019-04-01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01 17:12 【字体:

永政办发〔2019〕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在永各单位:

《永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永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金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政府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市、县、计划单列镇财政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交通等以及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其管理。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含河西堡镇经发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职能(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实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等涉及国家安全以及补齐短板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永昌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部门、单位应依托区域产业和资源优势、围绕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紧盯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本区域、本行业发展需求,提出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发改部门进行申报储备。

(一)政府投资项目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填报储备,实行动态化管理。各部门、单位可不定期将论证成熟的项目填报到重大项目库。

(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从重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总投资、未来三年分渠道资金需求、计划开工时间、工程进展等信息将作为申报中央和省市级预算资金、安排县级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申报中央、省市级投资及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不得安排县级财政性资金。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县政府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由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经县政府同意调整增加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必须同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拨付资金。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纳入储备库后三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定期予以清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调度制度。

(一)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统计入库情况的同时,同步向发改部门报送相关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督促监管。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自觉接受发改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每月通过重大项目库进行月调度。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各个环节中,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工作环节,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程序。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两道”审批程序。

(一)由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的要件为:

1.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部门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文件;

3.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资金筹措方案。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审批;

交通项目和乡村道路、重大水利工程、农牧(草)业项目、林业项目、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粮食仓储项目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国外贷款项目、地方铁路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标准、抗震设防、主要技术方案等,并据明确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阶段概算投资浮动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百分之十的,需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审批从简,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清单和财政部门审定的概算书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审批。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类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及对生态、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及效益、申请资金的依据和原因及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必须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六)资金来源不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复。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文本。

第十一条采购类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采购规定执行,直接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发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不再出具相关说明性文件。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划分如下:

(一)对于县、河西堡镇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二)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实行项目代码制,项目代码作为作为各环节在线并联审批手续办理的唯一“身份代码”,进行项目跟踪查询和全程监察。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制。

第十五条发改部门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下达上级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发改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全程的总体跟踪督查、专项督查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督促、进展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核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五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由发改部门筛选部分已经建成营运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供以后项目决策借鉴。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确因以下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变化的;

(三)因重大政策变化和规划调整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投资变化幅度较大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调整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取得专家论证意见和行业审查意见、明确资金来源并将变更内容提请原概算评审机构或由概算评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评审中介机构进行概算审定后,报请发改部门批准后调整。

建设规模和标准未发生变化,但项目在建设过程需调整投资概算且调概增幅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后,报发改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建设规模和标准未发生变化的且调概增幅未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其他变更事项由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调整。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变更程序且出现超概算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19〕1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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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