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现将《永昌县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永昌县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保障网上办事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运行,持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甘肃省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金昌市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的事项管理、线上办理、数据应用、安全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政务服务是指全县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与平台对接的各业务系统,对企业和群众在线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答复等审批服务。
第四条 网上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入口。“甘肃政务网永昌子站”和“甘快办”,是全县提供网上政务服务PC端和移动端统一入口,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均需通过该入口统一对外提供网上政务服务。
(二)应上尽上。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密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三)同源一致。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对外发布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应当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事项信息保持同源一致。
(四)同等效力。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件应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经电子签章的申请材料,与使用印章和签名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鼓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积极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五)资源共享。除涉密事项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并确保数据信息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擅自篡改、隐瞒数据信息,切实提高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的发布、变更、暂停、恢复或终止进行审核。
县司法局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积极配合市大数据中心做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网办系统顺畅、数据共享安全。
第八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推动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督促指导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规范网上办事,切实提高网上办事的便利化水平。
第九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按程序及时动态更新调整网上办事清单及其要素内容,持续减跑动、减时限、减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同步公开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规范开展在线咨询、办理、评价、投诉及意见、建议答复等工作,对本单位网上政务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持续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入口统一、业务统一、运管统一、能力统一、数据统一、云网架构统一”,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从“网上可办”向“网上好办”转变。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主动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汇报,健全完善内部事项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做好事项认领、目录编制、清单管理、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需网上开通在线办理、在线查询等功能的,实施机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实施机构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流程完善涉及的事项要素内容,县政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报请市大数据中心完成系统测试和上线开通工作。对未通过测试的,及时反馈实施机构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系统测试,直至达标后方可上线开通。
变更网上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的,实施机构根据业务变化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并参照开通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原因需暂停、恢复或终止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县司法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实施机构完成事项暂停、恢复或终止的网上报送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终审通过后,报请市大数据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毕。
第十四条 因部门业务系统维护等原因需要暂停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实施机构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备;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暂停的,应当迅速报备。
第四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网上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短信或其他方式发布、推送申请业务的受理决定、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办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确保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查询监督。
第十六条 网上办事指南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件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办理形式、到场次数、结果样本、咨询投诉方式等内容,同时提供常见问题解答、表单填写说明及对应模板并可下载,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查询、申报。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积极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预审和在线审核,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办事材料一律取消;企业和群众已提交过且能够复用的办事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业务平台能够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外,应当接受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务服务申请后,能够预审的,办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网上预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后续办理流程。能够“全程网办”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在线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件,需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记为超期办件并纳入监察系统监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件,应当在线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并在线出具意见。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应为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容缺受理(办理)”服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纳入“一件事”业务系统办理。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结合实际制作并在线公开网上办事的申请表、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补齐补正通知单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程序,应当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政务大厅办理业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帮助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流转,但不得强制要求其先进行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从便利企业和方便群众办事角度出发,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事项办理集成化水平,围绕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做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上政务服务流程结束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在线同步生成并发放电子证照。对不具备在线生成条件的,可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之日起生成电子证照。需要领取纸质证照的,由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场领取,也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按自主真实意愿参与评价,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对线上出现的“差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整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接受全流程动态精准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要根据企业和群众的不同需求,探索开展个性化、精准化在线服务,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开发特色应用服务模块并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不来即享”扩面,实现惠企政策“一键尽查”,不断拓展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深度广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托金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市上转办的网上政务服务、政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甘快办APP等渠道非紧急诉求,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热点难点堵点等社会治理问题进行智能预判预警,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按照“应进必进、能用尽用”的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产生事项信息、电子证照、证明、批文等政务服务数据信息应及时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在全县范围内共享互认,推动实现办事材料免提交、在线能核验,全面提升网上办事能力。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和结果信息保存原则上以电子证照化类型文件为主。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产生的政务数据信息进行保存归档,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加强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构建安全有效的事项库、办件库、材料库等主题库及“一企一策”“不来即享”等特色服务专题库,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归集共享。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的数据管理,严格筛选、提高质量,确保达到数据共享应用标准。综合人口库、综合法人库、综合信用信息库、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等基础信息的提供部门,应当保障共享数据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需要调用政务数据,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点对点”方式提出,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提供。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加强对共享数据的检查校核,督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落实共享数据责任,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统筹加强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做好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业务系统和数据管理,建立健全信息资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和密码应用责任,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可控。出现安全及泄密问题的,应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上政务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布任何涉密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对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造成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务数据分析应用,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情况,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持续推动网上政务服务规范开展。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统筹做好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一网统管”的要求,除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外,不再单独立项建设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已单独建设的,应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督查内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实施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六条 督查督办以网上督查为主,结合实地督查方式,重点督查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网上办事的成熟度、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及电子证照应用情况。对不按规定接入平台、越权操作,擅自增加、删除、修改、复制政务数据,造成数据遗失或毁坏的,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明察暗访、服务评价、媒体监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