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321/2022-163032
  • 成文日期:2022-12-12
  • 发文机关: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22〕111号
  • 发布日期:2022-12-15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5 10:49 【字体:

永政办发〔202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电力、农、工、牧、渔等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主要包括北海子泉域湿地、金川峡水库以及金川河输水河道三部分,其范围为:西起武当路西侧小坝三队以东,东至金川峡水库东侧,北起金川峡水库北侧水库管理站,南抵北海子公园沙枣林南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7′48"-102°01′23",北纬 38°15′14"-38°19′56"。湿地公园总面积 918.2hm2,其中湿地面积790.1hm2,现状湿地率为86%。

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五条 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六条 湿地公园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责,负责湿地公园保护、修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八条 湿地公园内河、湖、水库等水体的水流、水源保持生态原状。除实施保护恢复工程外,不得实施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等破坏水体、水面的行为。

加强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进入湿地。

第九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湿地公园的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环境。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要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保护,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或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堆放砂砾石、放牧等改变地貌、破坏环境、损坏景观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堆放工业废渣等污染物;

(四)猎捕、毒杀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的行为;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和其它禁用的渔具捕鱼;

(六)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等农业活动;

(七)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

(八)擅自砍伐(采挖)、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植物资源;

(九)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

(十)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增设与其保护无关的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湿地公园范围,负责标明湿地公园界区,设立湿地公园界碑、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损毁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标。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资源利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展独具特色的湿地生态旅游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结构合理、附加值高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链。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审批意见中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湿地公园内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章 湿地公园管理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湿地公园的行业主管部门,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所是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加强湿地科普宣教阵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普宣教活动。与社区、中小学校、森林公安等单位联合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竞赛及文艺演出等科普宣教活动;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家“爱鸟周”等重要节庆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激发全县人民群众保护湿地的热情和建设湿地公园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对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提高湿地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和科研合作,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因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湿地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2〕2号,有效期五年。

      《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