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1号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永昌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永昌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现代化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级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县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管理职责:负责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决算,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配、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限额内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好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及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对配置的标准、数量、资金来源等提前测算、反复论证,做好资产配置需求分析,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未列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同时,应做好存量资产清查工作,对长期闲置及已无使用价值的待处置、待报废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并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科学合理配置。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配置资产标准高于已定配置标准的,报县财政局专项审批。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从严控制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已列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资产时,应上报县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办理相关购置手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配置未列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报县财政局专项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配置。
第十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专项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30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在5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暂时按照《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和处置。
主管部门可对下属单位资产进行内部调剂,监督下属单位做好账务处理,并及时将调剂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转让以及核销、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坚持集中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经评估机构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本条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等重大资产处置的,向县政府报告后,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按照《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19〕38号)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清查和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应按照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包括电子信息档案),并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定期做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掌握总体,发现问题,并按规定汇总上报。同时,按照人大要求定期向县人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YCXZF〔2023〕1号,有效期五年。2016年8月2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