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321/2018-72425
  • 成文日期:2018-12-17
  • 发文机关: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8〕294号
  • 发布日期:2018-12-18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2-18 10:28 【字体:

永政办发〔2018〕2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全县经济发展和产业培育的作用,引导银行、金融控股集团降低贷款门槛,从根本上解决各类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落地见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8〕20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偿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发生代偿或贷款担保金的损失。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来源:一是县财政预算风险补偿资金;二是代偿的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收回的资金补充;三是风险补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每年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速度,按照风险补偿金规模与合作金融机构对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余额之比,以2:100的比例调整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成立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发改局、扶贫办、工信局、农牧局、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局、文广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金融办设办公室,由县金融办主任担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事务。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合作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三)推荐审核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支持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融资对象;

(四)审议风险补偿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五)审议风险补偿金规模调整方案;

(六)其他。

第六条 设立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对风险补偿金进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收支结余情况应当接受专项审计。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合作机构条件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借款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永昌县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实际经营地址在永昌县境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主营业务符合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支持范围或符合县域经济发展需求;

(三)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四)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永昌县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非生产经营事项。

第八条 合作的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永昌县境内设立分支行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贷款产品;

(二)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三)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 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担保对象符合补偿要求,收取的年担保费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三)担保公司须与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银行合作,且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在其授信银行无严重违反授信协议的行为;

(四)与县政府签订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风险补偿标准: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非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担保,如发生代偿损失,该笔业务担保公司代偿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担保公司承担不低于80%,风险补偿金承担不高于20%。具体比例以县政府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建立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融资项目库,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金融办汇总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建成融资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已入项目库的企业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推荐部门复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向合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推荐。暂未入项目库的企业,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金融办汇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合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推荐。合作担保公司及银行分别自主调查,按照各自的审批发放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合作担保公司及银行在收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函后,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合作担保公司未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提供的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对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发放的特色产业工程及富民产业工程贷款,参照本管理办法适用风险分担机制。

第五章 代偿和核销流程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逾期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三)逾期贷款代偿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风险补偿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上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10日内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对于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县政府享有永久债务追偿权,具体由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偿。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主债权人,有永久追偿的义务,必须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减少风险补偿金损失。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应当按照风险补偿金承担的相应比例,返还到永昌县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金融机构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使用监管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投放、贷款使用监管以及债务追偿情况。

第二十三条 获得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合作金融机构不按季度提交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县政府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企业的支持,积极推出符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上升的合作金融机构,县政府可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采取变相转嫁应承担的贷款损失风险等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的行为,一旦发现,风险补偿金将不再承担该贷款损失。

第二十六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在企业征信系统登记不良信用记录,在该企业代偿款未全部偿还之前不得享受县政府相关公共政策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18〕5号,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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