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321/2018-72426
  • 成文日期:2018-12-17
  • 发文机关: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8〕295号
  • 发布日期:2018-12-18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18 10:50 【字体:

永政办发〔2018〕2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永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永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活动。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实施采购。

第五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以当年适用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或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另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协议供货按制定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供应商及商品价格、公告中标结果、落实采购资金、采购人选择商品和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和验收、资金结算、采购信息统计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每期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应当对用户需求和产品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包括协议供货品目、中标比例、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其中对协议供货采购产品的配置标准应按高、中、低等不同档次划分,以满足采购人的不同需求。

协议供货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参加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一般应是投标商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以委托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有合法的供货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时,必须对协议供货投标项目、投标商品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最高价格、最低供货折扣率、供货时限、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三条  每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结果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标公告,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永昌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中标项目、投标商品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最高价格、最低供货折扣率、供货时限、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承诺情况报采购办备案,由财政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在“永昌县财政局”网站(http://www.yongchang.gov.cn/)和“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告,供采购人查阅。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和优惠率是指在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大优惠幅度。成交价格为采购人具体采购时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价格以内询价协商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和有关必备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另外付费。

采购人在确定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认真查询公告的协议供货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同一品目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一般为3-9家,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在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将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办。

协议供货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同比例下调中标价格;商品出现换代、停产时,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提供该商品的替换商品,但其协议供货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商品价格。上述调整,应及时在“永昌县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为确保协议供货商品价格的真实,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报价情况进行核实,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等工作,并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商品。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进行协议供货集中采购前,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由财政部门经费主管股室审核确认采购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采购人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在配备标准范围内直接从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商品中确定采购需求。

具体采购时,采购人成立议标小组向三家以上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并与提出报价的供应商就价格、服务等进行询价协商,从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供货。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生效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送采购办备案,备案时除提供协议供货合同外,还应持本单位协议供货询价单和询价确认表。备案后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为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必须使用由永昌县财政局监制的格式合同,使用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采购人负责对协议供货商品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在收到商品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视验收情况填写《永昌县县级政府采购验收清单》,作为支付资金和财务作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商品验收合格后,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完成后,必须建立协议供货台账。

第二十三条  采购办要按要求将协议供货合同等采购信息列入公开招标方式统计汇总,按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  采购办负责健全完善协议供货管理制度,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计部门对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协议供货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受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集中采购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反映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货商发生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及相关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YCXZF〔2018〕4号,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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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