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加强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永昌县加强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永昌县加强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规范民用煤经营市场秩序,有效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加强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61号)和《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永政发〔2019〕2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通过进一步明确执行民用煤(指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使用的动力用煤,可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两类)质量标准,完善配送体系,保障优质民用煤供给,加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建立民用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最大限度降低民用煤使用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全县空气质量不断改善,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民用煤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持续综合整治,实现城乡居民用煤清洁、环保利用,有效降低民用煤污染;进一步完善各乡镇民用煤专营市场和二级经销点建设,健全比较完善的民用煤供应、配送、保障体系,实现优质民用煤销售城乡全覆盖,并对民用煤经营市场进行长期有效管控。
三、重点任务及责任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结合我县民用煤质量管控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细化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机构改革后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责任。
(一)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民用煤交易市场和配送体系建设
1.完善专营市场和配送网点建设。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统一配送”的原则,制定煤炭专营市场监管和运营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和流通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专营市场和二级经销点顺畅的运行模式和配送体系。进一步完善专营市场、二级经销点购销、煤检、储运、配送等各项管理制度,督促经营企业、经营户健全购销台账、煤质检测台账和向煤源地索要相关票证;严格民用煤专营市场和二级经销点煤质管控流程,确保全县各乡镇建设符合条件的民用煤配送经销点,形成覆盖全县的民用煤配送体系,切实发挥煤炭专营市场煤质源头管控作用,同时落实好煤炭交易专营市场和二级经销点包装销售制度。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严格执行民用煤质量标准。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指标,按照《甘肃省工信委、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和《甘肃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我县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同时,在抽检样品时要严格核对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方面的证照和资质,对不具备条件的经销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
3.加强民用煤经营主体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民用煤经营企业和经销点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违规经营者的查处和取缔工作。县煤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经营户的清理整顿工作。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4.严格用煤环节和储(售)煤场地环保监管。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的监督落实,规范民用煤专营市场和二级经销点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建设,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程序,督促煤炭经销户落实各项环保管理措施。对储(售)煤场地未密闭产生扬尘、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和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民用煤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加大民用煤流通领域管控力度
1.加强民用煤市场运营监管。全县煤炭专营市场、二级经销点以经营民用煤为主,严禁销售和储存工业锅炉用煤以及不符合民用煤执行标准的煤炭。煤炭专营市场、二级经销点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市场标识、价格公示牌和广告宣传标识以及内部购销、储运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民用煤配送网点管理,监督民用煤经销户签订进煤合同,完善民用煤购销台账,坚决杜绝不达标民用煤进入市场。加强民用煤市场价格监督,组织查处煤炭销售中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民用煤价格保持稳定。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
2.加强民用煤市场质量监管。加强对煤炭专营市场的煤质监管,建立和完善民用煤煤质检测制度,煤质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后方可允许经销户销售。健全完善煤炭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督促煤炭专营市场及经销户建立购销管理台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对市场内经销户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民用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销售民用煤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民用煤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认真落实民用煤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完成市上下达的年度煤质检测计划。采取抽查、质量抽检、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流通环节民用煤质量的监督,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民用煤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建立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煤制定处置办法和台账。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
(三)进一步加强巡查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加大民用煤管控执法监管力度。按照民用煤市场监管执法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各执法部门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制定监管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执法,积极推进民用煤市场常态化监管。进一步充实永昌县民用散煤市场管控日常巡查队的工作力量,加大民用煤市场巡查力度,并公布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民用煤经营、使用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齐心协力抓好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
责任单位:县煤管办各成员单位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管理民用煤配送车辆。配送民用煤车辆要配备民用煤运输车标志、随车携带煤质检验报告等运输手续,配送车辆必须全程覆盖,卸后清洗,对不具备以上运送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置销售不合格民用煤行为。对贩卖不符合民用煤标准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理,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将非法销售民用煤车辆扣押至煤管办指定的场所,并对司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对扣押、没收不符合民用煤标准的煤炭实施处理,鼓励工业、热力、发电等企业依据工业锅炉用煤标准进行市场化收购。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交通局
4.规范执法案件移交程序。永昌县民用散煤市场管控日常巡查队在民用煤管理巡查过程中,对查处的各类违法销售民用煤行为,做到现场笔录完整、影像照片完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并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移交时附案件移交函及现场取证资料。相关部门在接到巡查队移交的违法案件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办结后及时将相关案件资料报县煤管办备案存档。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和清洁型能源配套建设
1.完善全县输配电线路、燃气和供暖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区及周边区域的集中供气和供热范围,实现城区居民生活、采暖逐步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民用煤。大力推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等清洁型能源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有条件乡镇居民清洁型能源使用需求。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国网永昌供电公司
2.积极结合全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制定洁净燃料替代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城乡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改电、土炕改造和家用燃气工作力度。大力推广家庭式太阳能采暖技术及家用燃煤炉具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国网永昌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推动民用煤质量管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煤管控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工作,也是促进永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决战决胜的勇气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履行好工作职责,全力做好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遵循乡镇属地管理为主,县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为辅的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的具体管理措施,并于2019年11月5日前报送县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信局)备案。各相关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和职责,制定相关办法,细化工作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全面完成民用煤质量管控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检查督办。县煤管办将配合市煤管办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落实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并定期通报责任落实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民用煤质量管控工作的意义、管控措施、煤质标准等,对典型案件实施曝光和新闻报道,各民用煤经营主体、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民用煤管控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