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321/2019-72448
  • 成文日期:2019-12-02
  • 发文机关: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       题: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昌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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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2-02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昌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02 10:1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永昌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永昌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外债转贷债务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应全部在债务管理系统中反映。

(一)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政府依法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存量债务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限额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县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一)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对审核认定的政府性债务分类管理,负责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公开、风险预警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区域建设项目。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管,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五)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资金举借

第六条 县政府举借债务通过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并安排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使用。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工作由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县政府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全县债券申请额度。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省上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和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方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县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核定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

第十条 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可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县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可采取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县政府及各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且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项目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举债。不得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各类国有投资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正常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严禁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坚决制止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演变为融资平台公司。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或提供担保。

县政府向国有企业注资可通过预算安排资本金和注入经营性资产等合法合规方式。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不得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一般债券资金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相应的项目。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分解下达债券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债券资金,加强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既定用途或挪作他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其建设程序、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监管和资产交付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其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资金偿还

第二十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已设立的偿债准备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五)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超收收入、盘活结余结转存量资金等;

(六)其他经批准可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落实债务的偿还责任。按照“谁用款,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建立债务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三级责任制”的层级负责制,债务单位为偿债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主管部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财政部门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责任。

债务单位依据债务合同协议,逐笔落实具体偿债资金来源或对应抵押资产等,按约履行偿债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无法按照原定偿债计划安排偿债资金,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还款计划,按程序报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同意后,确定偿债资金预算来源或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章 存量债务化解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省上甄别核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县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一般预算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落实还款来源。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到期或有债务,最大限度降低政府代偿责任。对到期的政府或有债务,指导和督促举借债务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渠道,统筹资金按时偿还;举借单位难以归还,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县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强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化解责任意识,通过整合相应的政府资产资源,促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加强风险防控,努力化解自身债务,必要时可以处置其资产落实还款来源。

第二十七条 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当依合同约定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经省上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六章 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财政部门应当动态监测政府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事业单位债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 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形时,县政府应当按照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风险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舆情跟踪和研判,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管控债务风险影响。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送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要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债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与或有债务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全县政府债务与或有债务情况,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政府债务与或有债务情况。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要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考核机制。全县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对各债务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立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债务管理具体措施,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4月县政府印发的《永昌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永政发〔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