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省、市属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永昌县区域协调发展,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受县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研究的非常设协调议事机构。
第三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县规委会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永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执法局、神秘骊靬景区管理处、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新城子镇人民政府、红山窑镇人民政府、焦家庄镇人民政府、城关镇人民政府、东寨镇人民政府、六坝镇人民政府、南坝乡人民政府、水源镇人民政府、朱王堡镇人民政府、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县供电公司、铁塔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规委会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加会议,组成人员实行接任制,如有变动,由接任人自动替补。
第六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委办”),县规委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制度,实行“一事一议”。专家库由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经济、地质环境、景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文物、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工作时由县规委办从专家库根据需要分专业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审议需由市政府或县政府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
(四)研究、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五)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跨行政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之间衔接沟通。
(六)根据工作需要审议县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发挥专业优势,前瞻性、创新性的针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高水平、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参加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对国土空间规划论证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意见和优化完善建议。
(三)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加相关专题调研,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
(五)开展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
(六)承担县规委会或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县规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 按职责需由县规委会审查、评议和协调事项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县规委办。
第十二条 县规委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议题,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提交县规委会会议。提交审议的议题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技术论证的,由县规委办组织开展专家评议并通过,申报单位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由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将各方意见和依据一并提交县规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议题,会议材料由县规委办审订或起草,汇报材科由申报单位起草,并经县规委办审查。
第十四条 议题主要内容由申报单位汇报,有专家论证结果的由县规委办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参会人员进行讨论,主持人总结,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受理。县规委办接收和收集提交县规委会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应由县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技术论证与意见征求。在议题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前,应根据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三)议题审定。县规委办定期汇总申报的议题,向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经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四)会议召开。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按照会议议程主持召开,申报单位或县规委办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专家审查意见和技术内容、意见征求情况,并解答会议提问。县规委会参会成员提出审议意见或表决,表决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
(五)会议落实。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永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委办”)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服务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发展,提升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规委办是县规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规委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的分管领导兼任。县规委办主任、副主任实行继任制,如有变动,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四条 县规委办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县规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 县规委办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推荐,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县规委办的邀请,参与县规委会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规委办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县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按照县规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组织研究全县城乡发展中的战略性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建议。
(三)组织县规委会成员单位对报市政府或县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四)收集审查申报议题,筹备组织县规委会会议,印发会议纪要等。
(五)建立并维护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为县规委会提供智库支撑。
(六)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规委办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县规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县规委办召开专题会议,应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