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9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永昌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永昌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统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合理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组织年度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圆满完成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类型。
1.生态质量指标: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境质量指数、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水源涵养指数、陆域开发干扰指数、自然灾害受灾指数。
2.环境质量指标:土壤环境安全点位比例、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二)监管指标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县域考核工作情况组织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包括生态文明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与治理,产业结构优化,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农村环境整治,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作组织,县级自查情况。
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突出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生态破坏评价,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能过“变化类型和变化面积”综合确定。
3.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包括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并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独列出,包括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和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三、职责分工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的要求,统筹汇总各部门考核资料、数据,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撰写《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并按照填报内容装订“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
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要求上报地表水、地下水、城乡集中式饮用水、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等方面的监测数据及报告。编制全县“三线一单”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提供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排污制度落实情况及主要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县财政局:根据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分解下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牵头负责汇总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资料,围绕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撰写《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考核自查报告》,以项目为单位收集、汇总审查立项、竣工验收等资料,并按要求编写“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考核资料汇编”;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填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汇总表,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县发改局:说明产业结构优化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产业空间布局情况,产业调整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上报考核中涉及县域面积符合性审核工作,填报县域国土面积、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土地利用信息及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等指标数据报表,分析林地、草地等面积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说明县域生态红线制度落实、县域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和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等情况,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等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编制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情况报告,提供全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帐等资料。提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规划、方案和文件等资料。说明全县乡村示范村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县住建局:填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指标数据,提供相关项目建设、验收及运行等方面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提供县污水处理厂、县供热站污染源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季度监测报告等资料。填报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数据、处理设施运行报表,提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记录和全年运行情况、全县各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处理情况及相关图片、转运记录等印证资料。
县水务局:填报县域水域面积等指标数据,对照分析相关数据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提供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情况,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情况、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产业增加值指标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文明办:负责填报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方案和图片等印证资料。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景区管理处:负责填报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方案和图片等印证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本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并提供项目方案验收运行状况等印证资料。
四、工作安排
(一)资料收集(10月16日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部门资料清单,分别整理相关指标数据和印证资料,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定后,将纸质版(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印证资料扫描件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并发至ycxhbj0330@126.com邮箱。
(二)自查核查(10月20日前)。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对有关部门填报的指标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自查核查,并对2022年度安排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填报的内容和项目的完成情况一致,经得起国家和省上的核查。
(三)资料上报(10月25日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将有关部门填报的指标数据及相关印证资料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经市级审核后,提交省级审查评分。同时,依据已填报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系统”,导出纸质版并形成《金昌市永昌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自查资料汇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按照要求装订成册,逐级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五、2022年监测工作内容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对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北海子、迎山坡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每月监测1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分析。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大河渠首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中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3.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在用“千吨万人”水源地双磨街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河水管处水源地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指标。
3.监测频次:千吨万人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2次。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图书馆(自动站)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3.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
1.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永昌县自来水厂监测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地下水水质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29项指标,水位采用自动监测没仪监测。
3.监测频次:地下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2次。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涉及我县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及次年国家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数额的下达,也涉及各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年终工作实绩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前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明确责任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公室(10月15日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材料清单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核查工作,确保高效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上报工作。
(二)规范填报数据,完善证明资料。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数据,注重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及完整性,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证明文件包括国土面积、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环境统计数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财政转移支付使用等证明材料。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要说明原因。
(三)严肃工作纪律,实施效能问责。对工作拖延、不按时报送,或者报送的自查报告及资料汇编格式不规范、内容缺失、数据失真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影响全县评估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的,予以严肃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落实工作要求,影响工作进度和考核结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