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来源:永昌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3 11:49 【字体:

《永昌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 昌 县 人 民 政 府

                        2020年11月18日

 

永昌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二次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昌县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产品。

第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称禁燃区):永昌县县城东至新二坝干渠(三步两道桥),南至G30高速公路,西至五里沙沟,北至武当山、狮伏山、水云山一线。

永昌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禁止燃放时间:除元旦、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时间为禁燃期。

第五条 在规定的禁燃期内,禁燃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六)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永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县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对其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