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告(受理编号62号)
一、投诉问题
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编号为62号的信访投诉问题:河西堡镇工业园区的联凯生物公司排放工业废气。
二、责任单位
永昌县政府
三、办理情况
县委、县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河西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研判后,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企业为甘肃联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14日,该企业27500吨精细化工产品及副产品项目环评报告书取得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批复(金环发〔2019〕147号),建成1200吨/年唑丙酸、800吨/年噻唑丙酸、1000吨/年二氟化腈生产线各一条,建设有冷凝、酸吸收、碱吸收、水喷淋、氧化吸收、活性炭吸收等预处理装置,预处理后集中由降膜吸收、水吸收、活性炭吸收等装置处理后外排。2021年7月5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核准排放因子为氨气、氯化氢、氯气、光气、硫化氢、氧碳化物、二硫化碳、二甲苯、甲苯、甲醇、乙醇等污染因子。于2021年10月委托甘肃领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3条生产线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该企业在2022年1-2月停产,于3月复产。2022年3月29日和4月20日委托甘肃领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外排污染物进行了自测,根据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其中:有组织氯气、氯化氢、氨、硫化氢、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光气浓度达到《农药制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甲醇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硫化氢、氨、臭气浓度、二硫化碳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要求,甲苯、二甲苯、甲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N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氯化氢达到《农药制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达到《农药制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附录表C.1标准要求,并将检测数据在《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进行了公示。
该信访投诉件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