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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值税立法和改革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是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199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作为暂行条例配套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税制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问:制定《条例》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增强税制可操作性,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二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条例》对增值税税制要素、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确保增值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可操作,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稳定市场预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增值税法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二是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问:《条例》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条例》对增值税法第3条所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规定:一是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是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三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四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问: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二是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问:关于规范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增值税法第33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为落实增值税法,确保出口退(免)税规范进行,《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处理原则等,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如何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
答:为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根据政策调整相应升级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智能校验等高效服务渠道,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纳税服务。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题:保障学前儿童权益 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解读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
新华社记者魏冠宇、王鹏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日前,教育部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学前儿童学籍规范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为什么要建立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制度?
“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已经达到92%,实现了基本普及,但在出生人口变化、全面推进实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精准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等,都对准确掌握在园幼儿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说。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还表示,当前,各地对学前儿童在园信息的采集、管理等存在不规范问题,迫切需要制订出台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明确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各环节信息管理,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益,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为确保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准确,在学前儿童学籍建立与变动流程方面,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介绍,办法聚焦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以及缓学留园等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学籍管理内容、核办流程与时限,确保学籍管理有据可依。并且突出强调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等。
例如,在学籍建立方面,办法提出,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后,幼儿园应凭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在学籍变动方面,办法明确,学籍变动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学前儿童升小学时,升入学校应按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学前儿童实际报到情况,在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调取相关学前儿童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说,“办法要求幼儿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
“相关要求有助于形成具有延续性和可追溯性的‘教育身份证’。儿童在园时,可以更好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儿童升学时,教育部门与学校能便捷获取学生的教育背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孙蔷蔷认为,办法提出的各项举措,既尊重个体发展的连续性,又可以提升教育行政管理效率。
如何保障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安全?
办法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严格遵守数据使用权限和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此外,办法还提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对于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说。
孙蔷蔷说:“办法对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安全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数据使用,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原则,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精心筑起了一道防护屏障。”
相关链接: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研制出台《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提出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制订《办法》,加强学前儿童信息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经过实施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已经达到92%,实现了基本普及,但在出生人口变化、全面推进实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精准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等,都对准确掌握在园幼儿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建立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制度,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三是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的需要。当前,各地对学前儿童在园信息的采集、管理等存在不规范问题,迫切需要制订出台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明确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各环节信息管理,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益,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2.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与规范发展,围绕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强调《办法》适用于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三周岁到入小学前儿童的学籍管理,2—3岁幼儿在园信息参照管理,与学前教育法保持一致。二是明确功能定位,强调学前儿童学籍管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学前教育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等提供支持。三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幼儿园实施。四是明确学籍建立与变动流程,强调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学籍号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学籍变动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五是明确保障措施,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儿童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学籍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
3.问:为确保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准确,《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学前儿童学籍全过程管理,《办法》聚焦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以及缓学留园等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学籍管理内容、核办流程与时限,确保学籍管理有据可依。二是明确限制性要求,突出强调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等。三是建立学籍定期核验制度,要求幼儿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四是强化违规问责,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作了列举,明确了处罚要求。
4.问:《办法》在保障学前儿童信息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对学前儿童学籍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要建立学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国家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账号密码管理等。二是严格数据使用,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依法保护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严格遵守数据使用权限、规则和范围,严防学籍数据泄露和学籍信息滥用。三是明确责任追究,对于泄露或非法使用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问:《办法》对保障学前儿童学籍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办法》设立“保障措施”一章,对保障学籍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强化学籍管理队伍建设,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力量,幼儿园应有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指导,学籍管理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强化技术保障,明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学前儿童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前儿童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三是强化经费投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学籍管理经费投入,支持设施设备更新、学籍管理队伍培训等。
相关链接: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华社记者 魏玉坤、魏弘毅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23日对外发布。为何印发通知?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当日进行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政策是办好学前教育的重要保障,是学前教育公益属性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适龄儿童“上得起”“上好园”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幼儿园收费政策需要与时俱进,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2025年6月起施行的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标准制定原则、收费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细化落实法律要求,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保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五类项目,并明确了其内涵。
二是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
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分别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和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是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测,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
五是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对幼儿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本园收费两张目录清单,并加强收费公示,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六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并对规范收费、退费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问:通知有哪些特点?
答:通知注重找准问题,针对性提出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体现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益属性。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强化两类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定位,明确对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让收费标准更合理、幼儿家长可负担。
二是更加注重引导公办幼儿园提升办学质量。目前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难以及时反映成本和供需变化。通知明确将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引导和激励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更加注重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收费。一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过度逐利倾向,收费标准明显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监管,明确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其合理收费。
四是更加注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为了更好激发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知明确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问:通知在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防范治理乱收费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当前,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方面仍存在一些乱收费现象,个别幼儿园设置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通过家委会、引入第三方机构等绕开监管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为此,通知强化源头治理:一是建立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总清单,幼儿园只能在清单内选择收费项目,不得超出目录清单范围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二是要求幼儿园建立本园的收费目录清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清单之外无收费。三是强调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
问:如何保障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通知出台后,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各地要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落实好既定补助方案,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相关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相关链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5年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3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阅读是获取知识、增长智慧的重要方式,是传承文明、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对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全民阅读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创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初见成效。同时,在全民阅读优质内容供给、阅读质量提升、部门责任压实、阅读服务保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有必要通过立法促进全民阅读工作。
问:《条例》在为公民提供优质阅读内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支持和引导丰富出版品种,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推出更多优秀出版物。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做好优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三是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提升数字阅读便利性和满意度;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
问:《条例》在加大全民阅读推广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推广要求,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要求从事全民阅读推广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推广优质阅读内容。二是完善推广措施,通过规定全民阅读活动周、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等做好全民阅读推广。三是突出推广重点,要求做好优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
问:《条例》在提升全民阅读服务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要求,加强相关场所、设施统筹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全民阅读设施,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设立相应阅读设施。二是明确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特点,向公众提供相应的阅读服务,依法配置、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大设施开放力度。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发挥全民阅读服务功能。四是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要求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五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提供阅读服务,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开展旧书交换流通,创新阅读服务模式,丰富全民阅读场景。
问:《条例》在强化全民阅读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加强全民阅读保障,扩大全民阅读覆盖面,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二是强化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阅读保障,规定提供适宜读物、开设阅读课程、支持全民阅读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适老服务标准等措施。三是强化对农村地区等的阅读保障,规定制定乡村阅读计划,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四是鼓励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国际交流合作。
相关链接:全民阅读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