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明晰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所有权,落实管理主体,对工程运行标准化管理,对专业化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实施科学管理和监督,保证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编制过程

2025年4月23日,《办法》(初稿)形成后,以书面形式送至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及各乡镇、各水管处共23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稿23份,征求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4条。根据反馈意见,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7月18日,召开局务会议专题审核并修改后形成《办法》(审议稿),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5年9月22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永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0月15日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个方面三十二条。从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水源、水质管理、供水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我县农村饮用水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对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作了规定,明晰了产权归属、管护责任、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等,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作了规定。

(一)总则:《办法》第一条明确了规范永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目的;第二条说明了《办法》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是加强饮水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的重要内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管理主体、产权转移、监管主体等;依法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职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和评议,《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分别明确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的主要职责、工程管理单位日常工作相关要求、工程维修修养护职责;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对于保护工程设施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在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中依法划定了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三)水源、水质管理:水源、水质直接关乎群众饮水安全。《办法》在第十四至十九条中对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建立严格的取样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验水质,并及时地对检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档上报,确保水质安全。

(四)供水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明确细化管理人员管护范围,全面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用水管理和监督,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逐步完善计量等供水配套设施,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五)优惠政策:《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执行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六)附则:确定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

五、文件印发方式

《永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形成文件下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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