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321013910708D/2024-182956 分        类 县级政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11-14
标        题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永政办发〔2024〕9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时        效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24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强化农业生产空间生态庇护,夯实生态绿色底蕴,保障和提升农田防护林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昌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包括乔木、灌木或乔灌混交防护林带,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农田周边及农田范围内生长的各类林木。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属地政府主责,部门协作主管,强化依法协同治理。统筹全面推进与重点治理,创新机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道路交通、用水总量控制等规范相衔接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田、水、路、林一体化综合治理。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建设;水务部门负责护岸护堤林的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配套农田防护林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农田防护林。

第九条 坚持以水定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采用水、路、林结合模式,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要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网,完善功能结构。

第十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注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模式,根据不同地域实际,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配置林种树种,注重生态效益发挥。

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中不得引进危害生物安全的外来树种,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

第十二条 已成林农田防护林要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开展变更,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权属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对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造成林带、林木无法正常灌溉的做好灌溉系统改造,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生态用水指标,保障农田防护林灌溉。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利用再生水灌溉农田防护林。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干支渠改造等项目建设时,必须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配套农田防护林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加快建设和改造提升农田防护林网,努力提高农田防护林网覆盖率。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非林地上已建农田防护林、“四旁”树木等林木资源的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建后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护岸护堤林的建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区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调查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田防护林林木禁伐期。禁伐期内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应对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外,禁止林木采伐。

第二十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科学有序推进,优先采用分段或者分行采伐方式。严禁采伐干旱缺水、沙化严重等区域的农田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严格执行先建后伐,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林带。

第二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的采伐应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同步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采挖移植农田防护林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需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并广泛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及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责令纠正。采伐作业结束后,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田防护林应当按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并配套节水灌溉系统。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舆情管控和信访工作原则。涉及农田防护林采伐舆情和信访举报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及时应对和回应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控制和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放牧管理,防止牲畜啃食林带。组织开展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严禁烧荒。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乡镇及部门(单位)林长制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中共永昌县委办公室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21〕19号)精神,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护人员、管护区域、管护责任“三到位”。

第三十一条 镇级林长负责监督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使用,村级林长保障生态用水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田防护林用途,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农田防护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景观旅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修坟、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等行为;

(四)采取剥树皮、灌洒药剂、烧树根等手段蓄意造成干枯死亡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农田防护林、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农田防护林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落实赋权事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镇村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管理措施缺失,管护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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