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321013910708D/2024-182954 | 分 类 | 县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10-09 | |
标 题 |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农业用水分类分档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永政办发〔2024〕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永昌县农业用水分类分档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
时 效 |
永政办发〔2024〕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永昌县农业用水分类分档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永昌县农业用水分类分档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羊河流域重点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4〕4号)和《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4〕9号)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业用水分类分档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8号),结合永昌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计量水费
农业用水计量水费实行分类分档及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定额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的通知》(甘政发〔2023〕15号)发布的净定额为依据,亩用水量超出定额部分执行加价政策。用水计划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指标为依据,超出部分执行加价政策。
用水定额内,粮食作物(小麦、地膜玉米、马铃薯、豆类及谷类)执行基础水价,即地表水0.162元/立方米、地下水0.09元/立方米;其它作物水价上浮20%,即地表水0.194元/立方米、地下水0.108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接入农村供水管网的按相应类别的自来水价格执行,其它养殖业用水水价上浮20%,即地表水0.194元/立方米、地下水0.108元/立方米;生态用水按农业用水价格的50%征收,即地表水0.081元/立方米、地下水0.045元/立方米。
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50%征收,即粮食作物地表水0.243元/立方米、地下水0.135元/立方米;其它作物地表水0.291元/立方米、地下水0.162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地表水0.291元/立方米、地下水0.162元/立方米;生态用水地表水0.122元/立方米、地下水0.0675元/立方米。
超定额用水20%—50%(含50%)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100%征收。即粮食作物地表水0.324元/立方米、地下水0.18元/立方米;其它作物地表水0.388元/立方米、地下水0.216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地表水0.388元/立方米、地下水0.216元/立方米;生态用水地表水0.162元/立方米、地下水0.09元/立方米。
超定额用水50%—100%(含100%)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200%征收。即粮食作物地表水0.486元/立方米、地下水0.27元/立方米,其它作物地表水0.582元/立方米、地下水0.324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地表水0.582元/立方米、地下水0.324元/立方米,生态用水地表水0.243元/立方米,地下水0.135元/立方米。
超定额用水100%以上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300%征收。即粮食作物地表水0.648元/立方米、地下水0.36元/立方米,其它作物地表水0.776元/立方米、地下水0.432元/立方米,养殖业用水地表水0.776元/立方米、地下水0.432元/立方米,生态用水地表水0.324元/立方米、地下水0.18元/立方米。
二、水资源费
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依据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计划内用水,地表水水资源费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0.01元/立方米。
超计划用水10%—30%(含30%)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100%征收,即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2元/立方米。
超计划用水30%—50%(含50%)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200%征收,即地表水0.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03元/立方米。
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对其超用水量在原水价基础上加价300%征收,即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4元/立方米。
三、末级渠系水费
末级渠系水费按0.01元/立方米征收。
四、基本水费
基本水费按实际种植面积计征,按2元/亩征收。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用水分类分档及超定额累进加价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