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321013910708D/2024-182957 | 分 类 | 县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11-14 | |
标 题 |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永政办发〔2024〕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永政办发〔2024〕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对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处置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昌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水利、农业、铁路、民航等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不断提升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履行应急职责,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在各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事故应对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应急资源。
1.4.4 依法高效、科学应对
事故应对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科学施救、专业施救,避免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1.4.5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转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的发生。
1.5 事故分级分类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超长隧道,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坍塌的事故。③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较长隧道以及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虽未坍塌,但桥(路)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较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公路立交桥、公路与铁路立交桥、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使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或者县城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一般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桥梁、隧道系统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因车辆撞击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县城一半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的事故。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县政府外事办、县气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厅局做好特大(Ⅰ级)、重大(Ⅱ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较大(Ⅲ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指挥全县一般(Ⅳ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等。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承担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组建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后,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住建局局长等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信息
3.1 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应当加强风险隐患登记建档和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工作,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将房屋建筑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场所;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建设安全隐患立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等消除风险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在风险尚未解除前,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政府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2 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Ⅲ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监测分析。房屋使用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
3.3 预警信息
3.3.1 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综合研判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建筑产权人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风险隐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风险隐患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本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能力决定是否上报县人民政府。
3.3.2 重大风险隐患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和住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建设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3.3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3.3.4 预警内容
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4 预警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住建局要同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预警公告发布后,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基本原则
(1)迅速: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局、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县应急局、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2)准确: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直报:发生事故达Ⅲ级及以上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事故达到Ⅳ级及以上事故,在直接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需同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4.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和紧急抢险救援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紧急情况可简要报告,详细情况后续补充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机制
5.1.1响应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责任单位要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1.2分级应对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I、Ⅱ、Ⅲ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省、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急人员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理、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2)一般(IV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在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急人员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理、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5.2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科学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建设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实施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
(4)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及其亲属;
(6)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3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的原则,负责事故应急指挥。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可视事故危害控制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县级应急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期的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性质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报告。
(2)应急响应
启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①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县人民政府开设指挥场所,会商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②向县委、县政府及市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③组织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形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及时处置上报相关信息和事项。
④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⑤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4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1现场管控
组织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4.2现场监控
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4.3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5.4.4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5.4.5环境监测
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措施。
5.4.6恢复设施
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恢复抢修,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于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过渡方案。
5.4.7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调拨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调集人员和相关设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5.4.8市场监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5.4.9社会捐赠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5. 4.10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5.4.11善后处理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5.4.12事故调查
组织勘查事故现场,查找当事人,控制嫌疑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后,经事发地人民政府信息上报后,分层级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通过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发生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经消除后,负责组织事故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逐步解除部分或全部应急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对建设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我县应急队伍建设资源,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2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应急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7.4应急医疗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专业化应急医疗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心理干预、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7.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受危害人员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通道安全畅通。
7.6治安维稳保障
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或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达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交通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7.7应急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
7.8紧急疏散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紧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可与城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相结合,也可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协议安置避险人员,确保应急期间人员疏散和安置要求。
7.9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县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事件信息及时通畅。
7.10技术力量保障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库,在建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住建局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8.2预案演练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8.3预案修订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8.4宣传与培训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9责任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