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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永政办发 ( 2024 ] 1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永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吴寿年同志负责外事、发展改革、县域经济、国防动员、财政、税务、金融、综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节能 减排、人民防空、国企改革、国有资产企业上市、金融保险、数字经济、政务信息化和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县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县数据局)、县发改局(县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能源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县统计局、县城市建设投融资办公室(县城投公司)、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县长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县侨务办、县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永昌调查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昌 监管支局、县邮政局、公路段、各商业银行、各保险机构。

李佐军同志兼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县公安局工作。负贵司法、退役军人、信访、民族宗教、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民宗局、高速巡警骊靬大队、武警永昌县中队。

李孜锋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贸流通、生态环境、招商引资、非公经济、工 业园区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助吴寿年同恚抓好项目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外国专家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永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联系县工商联、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永昌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永昌烟草专卖局、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昌分中心、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昌管理部、石油公司、甘肃盐业河西堡分公司。

郭万寿同志负责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工作。

分管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不动产登记 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委办、县知识产权局)、红西路军永昌战役纪念馆、县神秘甄轩景区管理处、永昌县骊靬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文联、县融媒体中心、甘骊靬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永昌分公司、新华书店。

毛焕泽同志负责水务、农业和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供销、气象、农艺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供销社、清河园区管委会、水电开发公 司、永昌县昌源水务投资公司(水电工程局)。

联系县气象局、甘肃农垦金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 未列入县属事业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分管。其他同志工作分工不变。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兑现2024年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永昌县强科技实施方案(2022-2025年)》(县委发〔2022〕14号),全面推进强科技行动,进一步激发全县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科技创新政策落地见效,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符合奖补条件的27个项目给与支持,扶持资金合计100万元。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进强科技行动落实。受补助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附件:2024年永昌县科技创新奖补资金分配表.docx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参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指南》《金昌市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结合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包括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以下简称“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照中心”和“互助院”)。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为60岁以上特别是孤寡、空巢、独居、留守和分散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身康复、膳食供应、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积极向老年人开展普惠养老服务。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督指导和政策制定、制度落实、行业监管、考核评估等工作,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络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村(社区)按县民政部门要求具体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居住人口和场地情况合理布局,以集中居住为区域设置,人口较少的可以联合建设。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CJ450-2018)等标准,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根据辖区老年人口确定,并与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相匹配,原则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日照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互助院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八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配餐间、餐厅、休闲活动室、全托日托室、医疗康复室等配套功能室,具备助餐保障、休闲活动、全托日托、医疗康复等服务功能和区域协调转介功能,连通县域内互助院、日照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应配建与服务对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餐厅必须配备配餐间,老年生活用房配备休息室、沐浴间、理发室,保健康复用房配备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娱乐用房配备阅览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及休闲活动等服务。

第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安全标志》(GB2893-2008 GB2894-2008)的规定,设置通行导向和应急导向标志,必要处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等设置服务导向标识,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名称,除安全标志以外的养老服务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的规定,且易于老年人识别。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适老化改造,并配套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照明、防滑、紧急呼叫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老年人活动方便、安全。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统一设置名称,基本格式为“xx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xx社区日间照料中心”“xx村互助幸福院”;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标识牌;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可以个人、企业或爱心组织名称冠名。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思路,统筹政府投资、公助民建、公民联建或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等多种资源、多种模式,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县域内居住人口和场地实际合理布局,可依托乡镇敬老院、党群服务中心、卫生院、学校等闲置公共资源,并宜与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建设。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应遵循“村级主办、政府扶持、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互助服务”工作理念,依托五保家园、日间照料中心等现有养老设施,或村(社区)卫生室、校舍等闲置资源,因地制宜统筹建设,房屋结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日照中心通过整合利用现有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建设,新建小区需按照“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乡镇负责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申报、运行管理,按期完成县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图书阅览、绘画、书法、棋牌、上网、观看影视等,禁止开展赌博等违法活动;

(四)心理慰藉: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五)志愿帮扶: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在提供以上服务基础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综合保障等功能为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医疗康复、上门服务等服务。

第十八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服务,要做好入住老人健康评估,并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与托养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明确权利义务和服务内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时,应做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等工作。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应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花名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空巢、独居、留守、低保、低收入老人)、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服务记录、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必须经治疗康复后方可进入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运行应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员工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应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并张贴公布。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主体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定期开展健康体检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餐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落实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遵守《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用电、用火、用气等规定,强化安全隐患整治规范场所安全设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经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评估验收组验收合格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日照中心和互助院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10日内,到县民政部门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公建公营等方式运营。运营时,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权责关系。乡镇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建立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资产运转等情况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运营方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运营服务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入院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乡镇职责责任:

1.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乡镇定期检查养老服务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查整改存在问题;

3.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4.乡镇具体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指导村(居)委会做好互助院和日照中心运行管理;强化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监管,杜绝违法乱纪、人员安全等情况发生,如遇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

(二)老年人享有权利: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的五项养老服务。

(三)老年人履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养老服务设施各项规章制度;

2.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3.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4.树立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5.自行承担伙食、医疗及其他费用;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基础上,可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持续运营。

第二十九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集中收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县民政部门;老年人需安置的,应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日照中心和互助院暂停、终止服务的,村、社区应及时通知老人,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

第三十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康复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资产处置和变更报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只提供日间服务,夜间不得留宿。管理方要加强各方面管理,履行安全运行义务,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与所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合作的方式,定期为老年人提供身体检查、信息采集、健康档案、慢病干预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联合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等行业,对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及时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做好入住(入院)老人安置前提下,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执行或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关闭并解除运营合同。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采取财政补一点、部门扶一点、乡镇助一点、村级筹一点、社会捐一点、对外经营收一点“六个一点”多元方式筹资,由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日照中心和互助院每年补助运行经费3万元,其中,市、县财政各承担1万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1万元。

第三十七条  日照中心和互助院运行经费按县民政部门考评结果下拨,由乡镇实行报账制专项管理,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销,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在养老服务设施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定期听取老年人意见建议。每年开展满意度评价不少于1次,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检,每月上中下旬随机抽查,巡检结果纳入考核。

第四十条  县民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会同相关单位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运营补贴发放挂钩,全年连续运行且群众评价好、年度评定优秀等次的,给予全额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行10个月群众评价好、满意度高且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按全额标准的80%拨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行8个月群众评价较好、满意度较高且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全额标准的60%拨运营补助;对累计超过4个月不运行,群众评价差、满意度低或发生安全事故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拨运营经费。

第四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建立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将考核扣减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优秀等次奖励,对运行不畅的养老服务设施全县通报批评,并责成乡镇制定整改措施,跟进督促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并向老年人公示。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运营情况,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服务、运行安全和资金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对乡镇予以相应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4〕2号,有效期5年。《永昌县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6〕15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永昌县养老服务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49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全县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县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全县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全面保障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

县域范围内农田林网、主干道路沟渠沿线、居民点周边等林木为更新改造对象,不包括古树名木、风景林等林木的更新改造。

(二)时限安排

作业间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底前,除东寨镇、六坝镇于2024年秋季完成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外,其他乡镇及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计划及审批时间组织实施。

(三)目标要求

 全面落实四个到位(审批手续到位、修枝清理到位、树种落实到位、更新改造到位),通过对农田防护林的更新改造,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最大程度巩固防护林建设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方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现有农田防护林开展全覆盖摸排调查,重点查清枯死木、濒死木、病虫害影响等情况,以镇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本辖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方案,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及量化指标,稳步有序推进全县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方案于2024年10月底前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修剪截头

对树梢和侧枝干枯的采取修枝、截头等措施进行抚育管护,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开展修枝截头。同时,要遵循安全修剪、因树因地、自然美观、规范操作等原则,对林木进行科学修剪确保林木正常生长。

(三)整株清除

对整株干枯的林木可进行全面清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林木清除整治,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原则上采用择伐更新、补植更新、抚育修复等方式进行林带修复,从严控制皆代更新。

(四)补植补造

按照伐一栽十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本地实际的基础上,突出特色,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树种,可采取原地更新或异地更新,更新时要配套灌溉基础设施,保障生态用水。

(五)落实责任

林地上林木的更新改造,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验—受理审核—公示公开—审批发证—补植补造”流程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非林地上林的更新改造,由各乡镇及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参照林地上林木的更新改造流程,依规公正、有序有效开展更新改造,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备。林木权属人要在各乡镇、县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按照相关更新改造流程及时清理、科学处置伐后的树木,坚决防止虫害木流失、集中堆放等安全隐患。

(六)强化监管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农田防护林权属人严格执行先采伐审批、再更新改造的要求,逐树编号管理、做好标记, 严禁未批先伐、少批多伐、未编号和标记采伐,坚决防止林木采伐后不及时更新造林或不按标准更新造林的行为,坚决防治借机对不符合更新改造标准的农田防护林提前采伐更新,以采伐之名行毁林之实。各乡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执法机构作用,加大督查力度,做好辖区内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安全。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组织机构

全县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林木更新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担对本辖区林木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本辖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专班,研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具体工作,特别要做好群众思想宣传、林木更新改造监督指导等工作,确保全县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二)落实作业队伍

各乡镇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组建设施设备先进、操作技术娴熟的专业施工队伍,依法依规开展更新改造工作。同时,在本辖区内选择合适地点临时建立木材加工厂,按规定对天牛虫害木进行加工处理,确保更新改造安全有序、质量可靠、如期完工。

(三)加强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成立以林草管理、森防检疫等业务骨干为主的技术保障组,做好全县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工作,特别要做好天牛虫害木除害处置、干枯林木鉴定区分的监督指导,确保更新改造工作质量和成效。

《全县农田防护林成果巩固提升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9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30

 

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对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处置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昌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水利、农业、铁路、民航等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不断提升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履行应急职责,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在各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事故应对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应急资源。

  1.4.4 依法高效、科学应对

  事故应对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科学施救、专业施救,避免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1.4.5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转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的发生。

    1.5 事故分级分类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超长隧道,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坍塌的事故。③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较长隧道以及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虽未坍塌,但桥(路)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较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公路立交桥、公路与铁路立交桥、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使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或者县城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一般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桥梁、隧道系统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因车辆撞击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县城一半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的事故。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永昌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县政府外事办、县气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厅局做好特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较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指挥全县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等。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承担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组建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后,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住建局局长等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信息

3.1 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应当加强风险隐患登记建档和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工作,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将房屋建筑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场所;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建设安全隐患立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等消除风险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在风险尚未解除前,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政府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2 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Ⅲ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监测分析。房屋使用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

3.3 预警信息

3.3.1 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综合研判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建筑产权人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风险隐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风险隐患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本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能力决定是否上报县人民政府。

3.3.2 重大风险隐患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和住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建设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3.3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3.3.4 预警内容

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4 预警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住建局要同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预警公告发布后,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基本原则

(1)迅速: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局、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县应急局、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2准确: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直报:发生事故达级及以上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事故达到级及以上事故,直接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需同时向市住建报告。

4.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和紧急抢险救援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紧急情况可简要报告,详细情况后续补充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机制

5.1.1响应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责任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1.2分级应对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I)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省、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急人员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理、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2)一般(IV)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级应急预案,在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急人员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理、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5.2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科学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建设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营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实施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

4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险遇难人员及其亲属;

6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3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的原则,负责事故应急指挥。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可视事故危害控制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级应急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

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期的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性质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安全事故

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人民政府住建局报告。

2应急响应

启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县人民政府开设指挥场所,会商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委、县政府住建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术支持。

组织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形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班,及时处置上报相关信息和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等工作

对可能或者已经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4处置措施

发生后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处置措施。

5.4.1

组织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护现场秩序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4.2现场监控

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4.3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应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5.4.4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5.4.5环境监测

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措施。

5.4.6恢复设施

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恢复抢修,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于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过渡方案

5.4.7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需要,调拨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为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调集人员和相关设备,为应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5.4.8市场监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5.4.9社会捐赠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5. 4.10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5.4.11善后处理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5.4.12事故调查

组织勘查事故现场,查找当事人,控制嫌疑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后,经事发地人民政府信息上报后,分层级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通过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发生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经消除后,负组织事故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逐步解除部分或全部应急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我县应急队伍建设资源,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2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应急物资保障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援物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应急救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7.4应急医疗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专业化应急医疗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心理干预、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7.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受危害人员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通道安全畅通。

7.6治安维稳保障

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或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达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交通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7.7应急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

7.8紧急疏散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紧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可与城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相结合,也可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协议安置避险人员,确保应急期人员疏散和安置要求。

7.9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事件信息及时通畅。

7.10技术力量保障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库,在建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住建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住建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局。

8.2预案演练与评估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8.3预案修订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完善应预案,实现应预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8.4宣传与培训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9责任与奖惩

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24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永有关单位

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强化农业生产空间生态庇护,夯实生态绿色底蕴,保障和提升农田防护林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昌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包括乔木、灌木或乔灌混交防护林带,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农田周边及农田范围内生长的各类林木。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属地政府主责,部门协作主管,强化依法协同治理。统筹全面推进与重点治理,创新机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道路交通、用水总量控制等规范相衔接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田、水、路、林一体化综合治理。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建设;水务部门负责护岸护堤林的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配套农田防护林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农田防护林。

第九条 坚持以水定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采用水、路、林结合模式,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要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网,完善功能结构。

第十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注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模式,根据不同地域实际,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配置林种树种,注重生态效益发挥。

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中不得引进危害生物安全的外来树种,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

第十二条 已成林农田防护林要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开展变更,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权属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对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造成林带、林木无法正常灌溉的做好灌溉系统改造,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生态用水指标,保障农田防护林灌溉。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利用再生水灌溉农田防护林。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干支渠改造等项目建设时,必须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配套农田防护林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加快建设和改造提升农田防护林网,努力提高农田防护林网覆盖率。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非林地上已建农田防护林、“四旁”树木等林木资源的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建后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护岸护堤林的建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区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调查监测。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田防护林林木禁伐期。禁伐期内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应对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外,禁止林木采伐。

第二十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科学有序推进,优先采用分段或者分行采伐方式。严禁采伐干旱缺水、沙化严重等区域的农田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严格执行先建后伐,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林带。

第二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的采伐应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同步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采挖移植农田防护林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需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并广泛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及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责令纠正。采伐作业结束后,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田防护林应当按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并配套节水灌溉系统。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舆情管控和信访工作原则。涉及农田防护林采伐舆情和信访举报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及时应对和回应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控制和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放牧管理,防止牲畜啃食林带。组织开展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严禁烧荒。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乡镇及部门(单位)林长制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中共永昌县委办公室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21〕19号)精神,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护人员、管护区域、管护责任“三到位”。

第三十一条 镇级林长负责监督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使用,村级林长保障生态用水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田防护林用途,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农田防护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景观旅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修坟、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等行为;

(四)采取剥树皮、灌洒药剂、烧树根等手段蓄意造成干枯死亡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农田防护林、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农田防护林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落实赋权事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镇村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管理措施缺失,管护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永昌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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