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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肉制品行业守法诚信经营,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永昌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无相关任职文件,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控台账;未按规定留存食品货物运输及冷链记录:经营过程中未规范记录、留存食品运输单据、冷链温度监控等储运台账资料;未对投诉记录开展食品安全质量分析及风险管理,未针对食品投诉开展质量分析,未落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管控闭环管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昌县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记录及过程管理制度案
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房生熟混放、未分区且未设置货位卡;检验记录检验员、审核员仅机打,签字未手写;检验原始记录与出厂检验报告未同步;部分原料无法现场提供供货票据;省内购进原料未索取电子一票通台账;生产记录存在批次漏写、涂改问题;部分成品标签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暴露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持续合规,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序号 | 检查计划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2026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昌县所有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 | 对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行政检查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2026年全年 | 食品小经营点、食品小摊点的资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标签标识、检验检测、贮存运输等情况;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对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 |
| 2 | 2026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 2026年全年 | 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者的资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采购验收、进货查验、生产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标签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者的资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采购验收、进货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标签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对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2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3次日常监督检查; 4.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3-4次日常监督检查。 | |
| 3 | 2026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昌县所有食品生产者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 2026年全年 |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浪费行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开展餐饮经营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检查。 1.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餐饮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对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的餐饮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餐饮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 4.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餐饮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 | |
| 4 | 2026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昌县所有食盐市场 | 对食盐市场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2026年全年 | 食盐批发经营使用者履行食盐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市场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开展食盐经营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检查。 1.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盐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对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的食盐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食盐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 4.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食盐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 | |
| 5 | 2026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 2026年 全年 |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检查。 1.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对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 4.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2026年04月02日-04月08日,我局城关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类等食用农产品共73批次;六坝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共21批次;朱王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共12批次;河西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28批次;共计134批次。经快检筛查全部合格,信息公示如下。






根据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2026年03月26日-04月01日,我局城关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食用农产品、畜禽肉,蔬菜、水果类等食用农产品共79批次;朱王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类等食用农产品共22批次;河西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速冻食品、速冻谷物食品,食用农产品、畜禽肉,蔬菜、水果及鲜蛋等食用农产品41批次;共计142批次。经快检筛查全部合格,信息公示如下。






根据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2026年03月19日-03月25日,我局城关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类、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共58批次;六坝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共19批次;朱王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类等食用农产品共20批次;河西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共28批次;共计125批次。经快检筛查全部合格,信息公示如下。






根据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2026年03月12日-03月18日,我局城关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蔬菜、水果类等食用农产品共94批次;河西堡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抽检速冻食品、速冻谷物食品等速冻食品,畜禽肉,蔬菜、水果类、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共55批次;共计149批次。经快检筛查全部合格,信息公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