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4〕77号),金昌市委、金昌市政府作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52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和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6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0935)8316121(兼传真)
电子邮箱: zgb8418642@163.com、L082004@163.com
附件:1.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52项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doc
2.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2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的函(甘应急函〔2026〕14号).pdf
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