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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一、制定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基层治理中重要的一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了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为继续施行物业管理行政措施,衔接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2024年9月,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以《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为基础,起草了《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县、区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10月24日,在市政府网站、金昌日报进行了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8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11月25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12月5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立法工作开展以来,收集归纳反馈意见建议56条,采纳39条,未采纳17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12月25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5年2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了其他地区已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和需求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共7条)。主要对本次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共3条)。主要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共14条)。主要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共13条)。主要明确了前期物业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物业用房的配置等。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共17条)。主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等。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14条)。主要明确了将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法定建设程序;明确了物业使用人以及供电、供热、供水、供气、通讯等专业运营单位的责任和权力等,维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明确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条例草案涉及的相关用语含义进行了解释。
2月14日,《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审查座谈会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国祥参加。
会议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起草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合法规范、总体框架基本合理、内容和文字总体可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切合我市实际,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审。同时,会议根据调研和审查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赵国祥指出,维护法治统一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立足金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关注和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要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让立法过程同时成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观念、讲好立法故事的过程,努力让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2025年1月1日起,我市第一部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解决县、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差异较大,垃圾分类与处理设施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我市制定《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要求、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解决了目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的问题,填补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律空白。条例提出,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并保障资金支持到位;同时,县区政府以及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各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划建设、源头建立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落实以上措施,以资金保障、规划引领、部门协同,共同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状,在吸取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采用四分法对生活垃圾进行了细化分类,具体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同时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在分类投放环节,条例重点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职责。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环节,条例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生活垃圾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并设置了罚则。
12月27日,《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制定,自2023年12月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的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2024年8月20日审议通过,由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即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建立完善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相互协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态之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职责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等。同时,条例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垃圾分类分步推进的实际情况设置了罚则。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 年8 月20 日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 年9 月26 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主管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二)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犬吠扰民等养犬行为;
(三)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负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犬的捕捉和弃养犬的收留,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查处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饲养、经营禁养犬的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删除第八条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一项修改为:“负责犬只免疫和产地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禁养犬的名录和大中型犬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养犬场所证明;
(三)犬只《动物免疫证》。”
六、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
(二)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六)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证明;
(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将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办公、经营或者管理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除第一款。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进入市场交易犬龄三个月以上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证明。”
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处以三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条例中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五、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六、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按照”修改为“依照”。
(二)删除第四条中的“和年审”。
(三)删除第六条第五款中的“社区工作委员会”。
(四)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伤人”后加“等”。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区”,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六)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并植入电子标识”,删除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电子标识植入”和第十项中的“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七)删除第十八条中的“确需饲养犬只的”和“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和“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
(九)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商场”。
(十)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商住楼内”和“诊疗”。
(十一)将条例中的“养犬人”修改为“犬只饲养人、管理人”。
(十二)将条例中的“城管”修改为“城市管理”。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草案共9章77条,坚持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情况,既对解决问题涉及的关键性制度和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又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原则,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二是保障公平竞争。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三是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是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注重规范引导。对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从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规定。六是优化服务保障。建立畅通有效政企沟通机制,落实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听取意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七是加强权益保护。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八是强化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今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工作。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梳理问题,组织专家研究,分赴地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深入论证,数易其稿,之后送5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近千条意见,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再行组织专家论证,与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协调,修改形成草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工作专班对标全会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体现,是开门立法的又一次重大实践,能够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对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众可通过登录网站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