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工作机构
市政府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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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金昌市促进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打造全国重要的文化传承创新基地行动方案》《甘肃省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优秀旅游目的地行动方案》和《金昌市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大力开拓旅游市场,提振文旅消费,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金昌市文广旅局组织起草了《金昌市促进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金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9日-2026年4月9日

联系人:卢秀娟

电话:0935-8368228

邮箱:756089367@qq.com

通信地址:金昌市传媒大厦533室

附件:《金昌市促进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公开征求《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现就该文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的意见建议请注明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作为完善《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的重要参考。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金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7371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csawb@163.com。

三、通过办公电话(0935-8610226)反馈相关意见。

附件: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docx

金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

金昌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金昌市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全面实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有效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切实办好群众“身后事”金昌市民政局起草了《金昌市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建议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5日

反馈方式:邮箱:363449071@qq.com

电话:0935-8212174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38号

邮政编码:73710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金昌市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公开征求《金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提升立法质效,根据《金昌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要求,现将《金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1月14日前,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金昌市司法局立法和合法性审查科。

邮寄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邮政编码:7371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823245161@qq.com

电    话:0935-5830161

传    真:0935-8212473

附件:《金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金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金昌市司法局

                         202510月15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集2026年市列民生实事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认真做好2026年度市列民生实事谋划工作,确保民生实事项目更加贴近民生需求,金昌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6年市列民生实事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二、征集范围

市列民生实事项目主要聚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保障、养老助残、住房交通、便民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既可以是体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项,也可以是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忧心事、揪心事”未得到切实解决的事项,以及其它民生事项,着力破解民生难题、补齐民生短板。

三、征集原则

(一)体现普惠性。着眼民生福祉,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受益面广、民生关联度大的民生实事项目,并适当向困难群众、重点人群等倾斜。

(二)围绕获得感。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盼望、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能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易感知、得实惠。

(三)具有可行性。民生实事项目要符合政策法规,立足地域实际,目标任务明确,实现技术成熟,经济成本节约,社会效益突出。

(四)注重实效性。民生实事项目能够在当年实施、当年完成、当年见效或取得阶段性成效,可评可测可监督,群众可感可及。

四、征集方式

(一)在线提交。意见建议人可以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按要求填写后直接提交。


(二)邮件提交。意见建议人可以填写《金昌市2026年民生实事意见建议征集表》(详见附件),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srmzfdcs@163.com。

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和市民朋友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充分尊重和吸纳群众意见,科学合理确定并实施2026年市列民生实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金昌市2026年民生实事意见建议征集表》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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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修订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1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金昌市司法局。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电 话:0935-5830161

邮 箱:823245161@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

金昌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8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市政府正式聘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年度考核、签订合同、服务费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办理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市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市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市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市政府工作规则和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七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不少于5人,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有权对本市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九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

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

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

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市政府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者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者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呈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听取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市政府法律事务的办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外聘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报酬。

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服务费不得超过3万元。

(一)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核、修改的,按每件2000元计发;

(二)为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1000元计发;

(三)参加会议、开展调研、专题讲座等活动,按每半天500元计发。

(四)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通过电话开展法律服务的,按每次200元计发,同一事项无论通话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重复计费。

第十九条  市区以外服务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报销标准执行。出差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从异地邀请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我市相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及次数等日常登记工作,并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政办发〔2019〕 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金司法发〔202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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