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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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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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无废城市”LOGO征集结果说明

为推动金昌“无废城市”建设,全面展现金昌“无废城市”建设进展、成果,营造人人关注、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了“无废城市”LOGO公开征集活动。

自网上征集活动启动以来,我市在镍都金昌客户端、金昌发布、看金昌等网站及媒体渠道发布了《公开征集金昌市“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标识(LOGO)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无废城市”LOGO设计作品,吸引了全国范围内众多创意人才的热情参与,共征集到符合要求的LOGO作品100件。评审小组按照艺术性、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统一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评选工作,经过线上投票和线下评审等多轮遴选,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4名。

征集的每一幅作品都展现出设计者对金昌这座城市的深刻理解,从不同角度体现创作者对金昌“无废城市”的理解,设计出众多反映金昌城市文化特征的优秀作品。一等奖作品以绿色为主色调,由金昌的首拼字母JC演化为一片片绿叶,在动感的“叶片”中渐变为金色孔雀石,形成点石成金、无限循环、生生不息的视觉意象。LOGO融入了自然生态、城市地标、城市工业等元素,展示出金昌良好的生态环境、绿色城市的生命与活力、中国镍钴工业的生机与希望,彰显“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金昌市“无废城市”设计理念。

《金昌市2024-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4月22日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印发了《关于征求<金昌市2024-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同时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未收到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

《金昌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12日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印发了《关于征求<金昌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同时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9日期间未收到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

关于《金昌市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结果公告

2023年8月7日,金昌市审计局在决策草案意见征集栏目中就《金昌市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甘肃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纠正、改进和其他针对性整改措施后,经审计机关同意,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告的情形。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承担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履行失泄密风险防范和舆情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处置等责任。

第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组织情况、整改工作方案编制情况、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建议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的措施。经济责任审计仅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相关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方式:

(一)单项公告,指对单项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指同类审计问题整改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指对多个审计问题整改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公告方式由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审计问题整改结果公告形式,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一)通过政府公告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无门户网站的可以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四)通过其他对外公布渠道发布。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涉及有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整改时限到期后30日内进行发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由本级审计机关负责进行公告。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布的,应当提前向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提出适当延长发布时间的申请。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当在以后年度的年底前公告后续整改情况,直至所有问题整改到位为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公告前,应当将拟公告情况、特别不予公开的情况报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公告情况的检查督促责任。对公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要求公告的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对拒不公告、拒不落实公告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问题性质和情节,也可提请本级党委、政府进行约谈,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追责问责,约谈、追责问责情况应及时回复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意见建议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制度框架,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我局结合我市近年来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深入开展调研,函询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数据,进行详细测算分析,起草了《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过省司法厅平台、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省医保局、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回复结果总体无异议。

特此说明。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

《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近年来,市、县(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建设行动,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制定一部适用于乡村清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了立法调研、草拟、论证和提交法制审查等工作。2022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并由市政府提请12月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相关上位法和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清洁设施、清洁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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