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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5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1人,列席247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总结2024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5年任务,审议通过了李希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从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战略高度,以高远的历史眼光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深刻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旗帜鲜明澄清错误认识、廓清思想迷雾,对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出明确要求,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邃、直面问题、振聋发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前进方向、提供重要遵循。一致表示,将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定信心、敢于斗争,坚决扛起监督责任、推动落实主体责任,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全会指出,2024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持续深入强化政治监督、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贯穿全年的主题主线,带动全系统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坚定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方向。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谋深做实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见效。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努力走好“第一方阵”,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紧扣“六项纪律”逐条学习、深入研讨,引领全系统学深一层、熟知善用,推动全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持续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常态长效治理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走深走实。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严肃查处政商勾连腐败,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超常规举措惩治“蝇贪蚁腐”,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深化政治巡视,对68家部门单位开展常规巡视,首次对金融领域开展联动巡视、对地级市提级巡视,做实边巡边查、立行立改,巡视巡察综合监督作用进一步彰显。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体系,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监察法修改工作,全面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效能。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全会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形势的准确判断、对任务的科学部署上来,深刻把握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攻坚战的必胜信心;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仍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持久战的如磐恒心;深刻把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总体战的坚强决心。
全会提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持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第一,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强化政治监督,着力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坚决维护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实现改革总目标和“七个聚焦”、13个分领域目标进展情况,细化实化监督内容,推动各级党组织聚力改革、狠抓落实。
第二,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着力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在抓实党纪学习教育上巩固深化,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对象,推进纪律教育方式创新,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严格执行纪律上巩固深化,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刚性、严肃性。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巩固深化,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层层设防作用。
第三,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严到底纠治“四风”,聚焦顶风违纪、隐形变异、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加重基层负担等问题,强化监督、深化治理;一刻不停惩治腐败,严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着重抓好金融、国企、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整治,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及时预警监督,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对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讲好中国反腐败故事。以“查”、“治”贯通阻断风腐演变,制定关于推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的意见,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
第四,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持续发力惩治“蝇贪蚁腐”,聚焦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深化“校园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突出问题治理,扎实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指导各地选择民生痛点难点因地制宜开展整治,让群众可感可及。
第五,坚守政治巡视定位,着力推动巡视更加精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做实政治巡视,深入查找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落实改革部署中的重大偏差。科学统筹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和巡视“回头看”,灵活开展提级巡视。建立健全中央单位内部巡视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深入推进对村巡察工作。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整改督促机制,增强整改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深化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着力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战略部署,深化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改革,完成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推动有关派驻机构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部属高校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再派出”。协助党中央制定党委(党组)对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起草反跨境腐败法。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专责监督为主干、基层监督为支撑、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保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七,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着力推动严的基调一贯到底。以“两个责任”抓纲带目,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督促各级党组织用系统思维、科学方法推进管党治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第八,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着力推动纪检监察铁军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强政治建设,敬畏信仰、敬畏组织,始终不渝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不渝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不渝心怀“国之大者”,自觉把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加强能力建设,敬畏责任、敬畏使命,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守实事求是生命线,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正确把握政策策略,准确定性量纪执法,实施加强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干部选育管用机制。加强作风建设,敬畏权力、敬畏人民,发扬斗争精神、担当精神、法治精神,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交锋、勇于亮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加强廉洁建设,敬畏纪律、敬畏法律,以严管强约束,以严惩强震慑,以厚爱暖人心,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截至目前,招标投标领域没有全国层面的负面清单出台,部分地方发布了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四类群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负面行为。
以下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来源:网络整理
甘政办发〔202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则。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有关示范文本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督促招标人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信息。(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严肃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进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差异化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断完善调整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保障辅助评标功能更加顺畅、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五)提高评标质量。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中,规范运用最低投标价法。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应用综合评标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修订《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完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完善专家管理信用评价,加快实现评标履职行为与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挂钩。定期开展专家清理,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七)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以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信息共享、设施联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照全国统一标准规范,修订完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纵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持续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推进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升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协同监督监管
(九)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落实甘肃省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协商会商、线索发现、转办反馈、信息共享、联动处置、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完善电子监督平台功能,通过全流程数字智能见证系统,全量记录服务、交易、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确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数据真实、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为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市场主体质疑、异议及投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效能。(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一)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充当腐败中介等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适时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压实行业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分领域制定监管事项清单,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易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配合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发改法规〔2024〕843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解决评标现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难的问题,预防和打击利用数子化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公网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加密锁号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法人、项目管理成员、被授权人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和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发现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存在两处以上错、漏内容一致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七)国家、省、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招标项目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证明作为问题线索,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等方式移交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雷同性细化认定标准。
(二)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项目评标要求,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招标范本文件和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需要改造评标系统,加快完善电子辅助评标功能,并在评标开始时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信息。
(三)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者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现将《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2.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交易流程和专业领域知识;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停代理机构项目登记业务。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理结果执行。
(一)对现场工作人员或评标(评审)专家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等扰乱现场交易秩序的;
(二)伪造、变造进场交易材料的;
(三)贿赂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接触评标(评审)专家的;
(四)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采用量化分值进行记录管理,以一年度为一周期累计汇总,期满清零,但暂停进场交易期限不受影响。
第七条 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的情形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分值分别为15分、10分、8分、5分。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机制,负责对其负面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九条 负面行为清单采用动态管理。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20分的,采取约谈提醒方式督促其规范进场交易行为;累计达到30分的,暂停三个月进场交易;累计达到50分的,暂停六个月进场交易。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环节 | 序 号 | 内容描述 | 记分 分值 |
线上 交易环节 | 1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变更信息。 | 5分 |
2 |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标段划分有误或录入标段信息错误,导致项目终止或重新划分标段影响项目进度。 | 8分 | |
3 | 依法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信息公告(含合同订立信息)。 | 15分 | |
4 | 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不一致。 | 15分 | |
5 | 发布的信息公告未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 10分 | |
6 | 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存在严重错误或被网络监测通报。 | 8分 | |
7 | 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招标)中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或仅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主要构成。 | 10分 | |
8 | 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 10分 | |
9 |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未及时上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采购)文件,导致文件下载时间不一致。 | 5分 | |
10 |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未按规定延期截止时间造成被质疑投诉。 | 5分 | |
11 | 预约场地时间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变更或取消开标评标场地。 | 8分 | |
12 | 进场交易项目评标办法选择错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废标。 | 10分 | |
13 | 系统录入的评分点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不一致。 | 10分 | |
14 | 资格审查环节录入审查结果错误或签章错误。 | 5分 | |
15 | 项目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发布评标结果、中标(成交)结果且未作出说明。 | 10分 | |
16 |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如:招标文件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等)导致项目废标。 | 10分 | |
17 | 交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系统操作。 | 8分 | |
18 | 交易过程中,未向招标(采购)人尽到提醒告知义务,或未及时录入招标(采购)人评委信息影响评标工作效率。 | 5分 | |
19 | 未按规定进行专家抽取。 | 10分 | |
现场交易环节 | 20 | 不接受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 | 15分 |
21 | 影响其他项目交易秩序。 | 15分 | |
22 | 醉酒参与交易现场交易活动。 | 10分 | |
23 | 未提醒项目监督人员到场监督。 | 5分 | |
24 |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干扰或影响公正独立评标。 | 15分 | |
25 |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专家通道、储物区、监控中心、样品间。 | 10分 | |
26 | 除招标(采购)人、项目监督人员、代理机构人员以外,带领与项目无关人员进入开标室。 | 10分 | |
27 | 项目相关人员未按要求佩戴身份标识进入相应区域。 | 5分 | |
28 | 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依法组织开标。 | 10分 | |
29 | 进入开标区域随意挪动中心设施设备,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 | 10分 | |
30 | 未按时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就餐,造成不良影响。 | 5分 | |
31 | 隔夜项目未及时办理专家住宿手续。 | 5分 | |
32 | 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10分 | |
33 | 项目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没有通知所有投标人(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 8分 | |
34 | 未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等。 | 15分 | |
35 | 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评标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和打分情况等)。 | 15分 | |
36 | 未按规定落实样品接收、保管、退还责任。 | 5分 | |
37 | 无故不参加交易平台培训。 | 5分 | |
38 | 未按招标(采购)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 | 15分 | |
39 | 佩戴伪造、变造身份标识。 | 10分 | |
40 | 其他负面行为。 | 5-15分 |
(来源: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