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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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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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登记备案规定》

日前,省纪委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登记备案规定》(简称《规定》),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常见违规违纪问题,划定权力边界,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体推进“三不腐”筑牢思想防线。

《规定》因何出台?有哪些核心要点?将如何发挥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

从源头防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风险

长期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权力干预问题较为突出。少数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设置排他性条件等方式干预插手交易活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营商环境根基。

针对这一问题,湖南持续推进治理。2024年10月,全省启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2025年7月,部署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此次《规定》的出台,正是湖南一以贯之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之举,也是将专项整治成果固化为长效制度的必然要求。

“《规定》直击权力干预这一核心‘病灶’,明确10类具体禁止情形,覆盖项目招标、合同履约、资金拨付、专家选用、信息保密等全链条。”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过构建“登记备案、全程留痕、倒查追责”的闭环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风险,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同时,也为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净化交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刚性制度遵循,为助力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及时完成登记备案

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受托人第一时间该如何正确处置?

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受托人对请托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如实、全面、客观填写《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登记备案表》,于3日内报送至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时处理处置。遇有出差、培训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登记备案的,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受托人不登记备案或不按要求登记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受托人若积极主动按照请托人要求为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取利益,将从严处理。登记备案表及处置结果由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或派驻(出)机构存入请托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制度+科技”双重赋能,以制度刚性补齐技术短板

在湖南省大力推行“机器管招投标”改革,实现线上交易“打不了招呼、打招呼也没用”的技术刚性约束下,为何还要专门出台规定?

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规定》,核心是构建“制度+科技”双轮驱动的治理体系,以制度刚性补齐技术监管短板,巩固改革成效,筑牢全链条监管防线。

“机器管招投标”仅能管住线上交易流程,而领导干部线下授意、批条子、让亲属插手、在履约环节施压等隐性干预,技术手段难以识别。《规定》以10类“负面清单”精准划定权力禁区,破解基层“不敢拒、不愿报”的人情困局,同时防范冒名干预等新变异风险,实现对线上线下全场景、全链条的监督覆盖。

“机器管招投标”立足事前预防、事中阻断,用技术减少干预可能;《规定》侧重事后追溯、责任倒查,以纪律强化刚性约束,实现“技术控流程、制度管权力”。通过登记备案、廉政档案、倒查追责等机制,与“机器管招投标”的交易数据形成双重可追溯链条,推动监督从“被动查处”向“主动防控”转型,共同构筑起线上线下一体、人防技防结合的监管闭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治生态持续净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用好备案资料,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精准化监督

“下一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聚焦关键环节抓落实、促执行,切实把制度刚性转化为治理效能。”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严格规范登记备案全流程。督促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及时登记、如实报送,严格落实接收、处置、归档等各环节要求,确保干预行为应登尽登、全程留痕、规范管理。

强化案件倒查与从严追责。在处置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问题线索、查办相关案件时,严格倒查登记备案情况,将倒查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行为严肃查处,对不按规定报备、瞒报漏报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用好备案资料,强化日常监督。将登记备案材料规范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廉政画像、考核评价、监督把关的重要依据,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精准化监督。

切实保护报告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备案人员的行为从严查处,规范冒名干预等特殊情形处置,消除基层“不敢拒、不愿报”的顾虑,保障监督渠道畅通有效。

深化制度与技术协同监管。以《规定》落地为抓手,与“机器管招投标”改革深度衔接,推动线上数据监督与线下纪律监督有机融合,持续巩固改革成效,共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公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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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十部门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正面清单(19个应当)、负面清单(24个不得)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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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国发〔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强化前瞻谋划、系统布局、分业施策、开放共享、安全可控,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涌现一批新基础设施、新技术体系、新产业生态、新就业岗位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使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与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人工智能开放合作体系不断完善。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智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到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实施重点行动

(一)“人工智能+”科学技术

1.加速科学发现进程。加快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从0到1”重大科学发现进程。加快科学大模型建设应用,推动基础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开放共享的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水平。强化人工智能跨学科牵引带动作用,推动多学科融合发展。

2.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加速“从1到N”技术落地和迭代突破,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支持智能化研发工具和平台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6G)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以新的科研成果支撑场景应用落地,以新的应用需求牵引科技创新突破。

3.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向人机协同模式转变,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形式,拓展研究视野和观察视域。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认知判断、伦理规范等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和作用机理,探索形成智能向善理论体系,促进人工智能更好造福人类。

(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1.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推动产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大力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探索全新商业模式,催生智能原生新业态。

2.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加快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落地应用。着力提升全员人工智能素养与技能,推动各行业形成更多可复用的专家知识。加快工业软件创新突破,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加强自适应供需匹配。推广人工智能驱动的生产工艺优化方法。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工业系统的智能感知与决策执行能力。

3.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加快人工智能驱动的育种体系创新,支持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智能应用。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无人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加工工具的智能感知、决策、控制、作业等能力,强化农机农具平台化、智能化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应用,帮助农民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4.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加快服务业从数字赋能的互联网服务向智能驱动的新型服务方式演进,拓展经营范围,推动现代服务业向智向新发展。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在软件、信息、金融、商务、法律、交通、物流、商贸等领域,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

(三)“人工智能+”消费提质

1.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覆盖更广、内容更丰富的智能服务业态,加快发展提效型、陪伴型等智能原生应用,支持开辟智能助理等服务新入口。加强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文娱、电商、家政、物业、出行、养老、托育等生活服务品质,拓展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服务消费新场景。

2.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推动智能终端“万物智联”,培育智能产品生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打造一体化全场景覆盖的智能交互环境。加快人工智能与元宇宙、低空飞行、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探索智能产品新形态。

(四)“人工智能+”民生福祉

1.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积极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培育发展智能代理等创新型工作形态,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大力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激发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和再就业活力。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引导创新资源向创造就业潜力大的方向倾斜,减少对就业的冲击。

2.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把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育人从知识传授为重向能力提升为本转变,加快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智能化情景交互学习模式,推动开展方式更灵活、资源更丰富的自主学习。鼓励和支持全民积极学习人工智能新知识、新技术。

3.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探索推广人人可享的高水平居民健康助手,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大幅提高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展现更大作为,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更多具有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的文化内容,壮大文化产业。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织密人际关系、精神慰藉陪伴、养老托育助残、推进全民健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人工智能在“好房子”全生命周期的应用,积极构建更有温度的智能社会。

(五)“人工智能+”治理能力

1.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有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探索面向新一代智能终端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与治理,提升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动城乡智能普惠。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打造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加快人工智能在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2.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推动构建面向自然人、数字人、智能机器人等多元一体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等工作水平,增强应用人工智能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能力。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网络空间治理,强化信息精准识别、态势主动研判、风险实时处置等能力。

3.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提高空天地海一体化动态感知和国土空间智慧规划水平,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围绕大气、水、海洋、土壤、生物等多要素生态环境系统和全国碳市场建设等,提升人工智能驱动的监测预测、模拟推演、问题处置等能力,推动构建智能协同的精准治理模式。

(六)“人工智能+”全球合作

1.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把人工智能作为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深化人工智能领域高水平开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开源可及,强化算力、数据、人才等领域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助力各国平等参与智能化发展进程,弥合全球智能鸿沟。

2.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支持联合国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探索形成各国广泛参与的治理框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等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等对接协调。共同研判、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三、强化基础支撑能力

(七)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多路径技术探索和模型基础架构创新。加快研究更加高效的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积极推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程创新协同发展。探索模型应用新形态,提升复杂任务处理能力,优化交互体验。建立健全模型能力评估体系,促进模型能力有效迭代提升。

(八)加强数据供给创新。以应用为导向,持续加强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推动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鼓励探索基于价值贡献度的数据成本补偿、收益分成等方式,加强数据供给激励。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

(九)强化智能算力统筹。支持人工智能芯片攻坚创新与使能软件生态培育,加快超大规模智算集群技术突破和工程落地。优化国家智算资源布局,完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充分发挥“东数西算”国家枢纽作用,加大数、算、电、网等资源协同。加强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创新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运营模式,鼓励发展标准化、可扩展的算力云服务,推动智能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十)优化应用发展环境。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搭建行业应用共性平台。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智能化转型,重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健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指引、开放度评价与激励政策,完善应用试错容错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加快重点领域人工智能标准研制,推进跨行业、跨领域、国际化标准联动。

(十一)促进开源生态繁荣。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等汇聚开放,培育优质开源项目。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开源贡献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将开源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证和教师成果认定。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探索普惠高效的开源应用新模式。加快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项目和开发工具等。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超常规构建领军人才培养新模式,强化师资力量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跨学科培养和国际合作。完善符合人工智能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更好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给予青年人才更大施展空间,鼓励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无人区”。支持企业规范用好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引才留才用才。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保障。健全国有资本投资人工智能领域考核评价和风险监管等制度。加大人工智能领域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完善风险分担和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等政策作用。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优化人工智能相关安全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十四)提升安全能力水平。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防范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带来的风险,加强前瞻评估和监测处置,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强化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坚持包容审慎、分类分级,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行动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落地见效。要强化示范引领,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25年8月21日


    政策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答记者问


盘点 | 2025年公共资源交易大事件

盘点 | 2025年公共资源交易大事件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出台

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25420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对招标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提出了明确的公平竞争要求。根据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排斥、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的不合理条件。



评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细化和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和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监督保障等,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





二、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

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从投标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具体要求、合同条款等方面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内容,明确了各类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评论:《指引》规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建设。




三部委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



评论: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四、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要求信用报告应用于招投标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



评论:信用代证降低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行政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




五、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9,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要求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协同配合,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落实。各地要按照技术标准,在常态化推进省内跨地级市远程异地评标的基础上,通过签署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加强跨省域合作,进一步明确副场补偿、服务保障、监管协同等协作内容,加快推广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



评论:远程异地评标的大规模应用是2025年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一大亮点,推动评标模式创新与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招投标市场透明度和效率




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评论: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中,电子印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使用电子印章可以大大提高政府采购投标的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和传递,降低投标成本。《办法》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七、国务院批准推进十大要素市场化试点

9,国务院批复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

国家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运输、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推动建立工业基础大数据库,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化全球溯源中心应用,推动区块链+政务服务创新应用。



评论:数据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资源,也应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




八、国办印发本国产品标准

1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11日起施行。《通知》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评论:《通知》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还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九、2025黄河流域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合作

扩大会议暨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创新发展论坛

在西安召开

102025黄河流域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合作扩大会议暨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创新发展论坛在西安召开会议主题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目的是加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弘扬各级交易机构先进做法,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标准。



评论:黄河流域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紧扣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实现了跨省域及省内跨地市交易中心信息资源互联共享,解决了远程异地评标副场对接难等问题,为全国各地远程异地评标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模板。




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202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旨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部署要求,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评论:该《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招投标管理迈入效能提升新阶段。该《指引》通过明确权责边界,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国有资金效益,为招投标市场规范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其创新设计支持招标人自主决策,避免“一刀切”招标,促进科学定标和廉洁性维护。



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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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6〕2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规2026〕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我厅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修订起草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经202611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4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5〕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组建、使用、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区域专家库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聘任并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并组织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承担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管理使用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承担本区域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备有关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对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依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章  专家准入

条 申请进入评标专家的专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1.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一、二级别的须取得一级注册证书);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取得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被开除公职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 评标专家征集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时间、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评标专业按通知要求在线上或线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推荐申请人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出具的推荐书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当认真申请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资格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测试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审核合格人员组织测试或者评估。

(六)专家入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专业人员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将合格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各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聘用入库。

第十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聘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章  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十二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工作;

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十五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章  专家抽取

十六 评标专家抽取端设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中,为招标人、招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对评标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七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自助抽取系统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抽取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章  专家库管理

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参加评标、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反馈的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和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评标专家进行教育培训及年度考核,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考试,考试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一个周期内专家信用评价低于70分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或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评标的;

(三)不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的;

(四)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的;

(五)不参加年度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导致应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评审的

二十五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二十七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应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二十八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二十九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向推荐单位报备由推荐单位向组建评标专家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审核。评标专家离职或死亡的,推荐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自愿退出专家库的,当向向组建评标专家库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情形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

三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 本办法自20261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建规范〔2021〕1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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