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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题:聚焦跨境电商、口岸开放,我国稳外贸再加力
新华社记者邹多为、张晓洁
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汇报,审议通过《关于优化口岸开放布局的若干意见》。
会议明确,要做好新一轮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围工作,进一步拓宽覆盖面;要打造定位明确、功能互补的沿海、边境、航空、内河口岸,加快建设重点枢纽和区域节点口岸。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跨境电商凭借线上交易、非接触式交货、交易链条短等优势,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力量。
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带动作用明显: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16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庄芮表示,从综合效果来看,这一为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而设立的特殊政策区域,在大力推动制度创新、管理优化和服务升级等方面成效显著,有效助力了我国外贸质升量稳。
在庄芮看来,会议部署做好新一轮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围工作,体现了政府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重视和支持,这不仅将为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进一步树立信心,也有助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稳定外贸基本盘。
会议强调,要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推进通关、税务、外汇、数据流动等监管创新,用好相关稳外贸支持政策,帮助企业拓市场、树品牌、更好发展。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贸易限制措施不断加码,我国外贸发展面临多重风险挑战。
庄芮表示,在此背景下,围绕提高通关效率、优化税收征管、完善金融服务等方面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在有力推动跨境电商发挥“小快灵”优势的同时,也将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壮大。
沿海、边境、航空、内河……口岸是对外贸易的窗口。我国口岸数量众多,优化口岸开放布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庄芮表示,优化口岸开放布局正是新时期我国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力度的重要举措。
不同类型的口岸如何各展所长、协同发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提供坚实保障?
会议指出,加快建设重点枢纽和区域节点口岸,推动边境口岸扩能提质,拓展专业口岸功能,推进集约智能口岸建设,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度,全面增强口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
庄芮表示,当前国际环境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以口岸智能化、便利化、高效化等方面为抓手,自主积极拓展口岸功能,不仅可以推动外贸继续展现较强韧性和活力,还能有效带动国内贸易需求,推进区域资源、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的流动和配置,使口岸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更大作用。
有序扩大自主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发布,从4方面提出了20条措施。
《外国商务人士在华生活指引》(2024年版)
了解在华支付的获取方式,以及使用流程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题:2025年如何稳就业促增收——权威部门解答就业、收入热点问题
新华社记者姜琳、韩佳诺
就业、收入连着千家万户。2025年将出台哪些稳就业促增收的新举措?21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司局负责人就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怎样稳定和扩大就业?
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最直接的方式。2024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56万人,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达到3305.2万人。
“下一步,我们将锚定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深化就业领域改革,完善就业优先政策,稳定就业重点群体,优化就业公共服务,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陈勇嘉表示。
陈勇嘉介绍,2025年将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不断拓展就业新的增长点。同时落实稳岗返还、税收优惠、担保贷款、就业补贴等政策,助力企业稳岗拓岗。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重中之重。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
“接下来将开发更多发挥毕业生专长的就业岗位,加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城乡基层岗位归集发布制度,促进青年多渠道就业创业。”陈勇嘉说。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目前全国农民工约有3亿人,促进农民工就业增收意义重大。
2025年,人社部门将多措并举拓展农民工外出就业渠道,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提升县域就业容量;此外将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运用好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如何促进技能增收?
目前,我国技能人才总量已超2亿,占就业人员总量26%以上。但技能人才总量仍然不足,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在就业市场供不应求。
提高劳动者技能,可以稳定增加收入。经过技能培训、由劳务品牌带动的农民工就业,工资收入也比一般务工要高很多。
“2025年将围绕康养托育、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等就业容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行业领域,聚焦农民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他们稳定增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
为突出激励保障,增强技能就业吸引力,2024年9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要求“动态发布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构建以技能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在技能人才聚集的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实施技能人才起点薪酬制度,促使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如何推动群众减负增收?
经济发展越是承压前行,越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增强社会保障。
2024年,人社部门共为2477万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各类失业保险待遇1214亿元。
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指导各地落实社保帮扶政策的同时,将健全社保体系,提高社保待遇,以更加充分可靠的社会保障减少劳动者后顾之忧。
卢爱红表示,2025年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更多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积极推动集体补助规范化试点,推进提升缴费水平和多渠道筹资,提升城乡居保待遇水平。
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我们将围绕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加强工资宏观指导调控,推动群众工资收入合理平稳增长。”卢爱红说。
他表示,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群体薪酬分配指引;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类人才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分配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骨干人员的激励。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题: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
新华社记者邹多为、魏弘毅、胡旭
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要切实做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工作,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海关总署7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6.02万亿元,同比增长5.2%。尽管累计增速较前三季度微幅回调0.1个百分点,但外贸总体保持平稳增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陈红娜表示,外贸是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更加错综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要以新质生产力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外贸新动能,以外贸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
当前,我国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但运行中仍面临一些困难挑战,比如部分外贸经营主体在资金、汇率、订单等方面压力较大,亟待政策精准发力、持续护航。
对此,会议提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用足用好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贷款,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改进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陈红娜表示,这些政策举措将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和更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并进一步满足外贸新业态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形成外贸新增长点。
会议要求,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的支持力度。
近期,一系列举措纷纷落地: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瞄准难点堵点,推动跨境电商做优做强;海关总署围绕四个方面重点任务主要设计了59项举措,包括进一步支持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建设,持续推进综合保税区政策创新和监管改革,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机制……
专家分析,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要千方百计抓好政策举措落细落实,推动外贸持续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力,深化区域合作领域与范围,注重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做好全年外贸的冲刺与收官。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粮油储备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粮油储备,是指中央政府粮油储备和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原粮及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央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承储政府粮油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以及具体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或者组织(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对承储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对入库、储存和出库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管控,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确保政府粮油储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设定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政府粮油储备验收和销售出库检验指标不得少于必检项目。未列入必检项目的指标也应当符合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要求。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政府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六条 运输政府粮油储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理
第七条 原粮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入储的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食用植物油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能够保障政府粮油储备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九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收购粮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十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当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粮油储备。
验收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
中央政府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统一组织中央政府粮油储备的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应当及时抄送监管地垂管局以及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政府粮油储备验收检验的相关要求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性质、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或者食用植物油混存。严禁虚报、瞒报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政府粮油储备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 2 次,检验结果于每年 6 月末、12 月末前统一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政府粮油储备检验结果按程序报送监管地垂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检验结果按程序报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不宜存政府粮油储备,应当结合轮换等措施及时安排出库。储存期间发生粮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和食用植物油气味异常等情况,承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政府粮油储备不得销售出库。
出库应当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
第十五条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入仓(罐)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保存期限自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3 年。
政府粮油储备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承储单位应按照要求实行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承储单位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在符合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要求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实施精细化收储,应用绿色储粮或者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在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政府粮油储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承储单位应当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快检仪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培训,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第四章 检验要求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政策要求,信誉良好。
检验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单位代扦或者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扦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扦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
第二十条 扦样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严重虫粮和食用植物油气味异常等情况,是否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筛下物等行为,是否存在埋样、换样等舞弊行为。
对存在以上情况的,扦样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单独扦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情况,告知承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委托方。属于中央政府粮油储备的,还应当通报监管地垂管局和中央政府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妥善留存扦样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 6 年。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结果反馈起 10 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情形予以行政处罚。年度检查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规模的 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 30%。年度内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已检查过的承储库点或者已抽检过的政府粮油储备,未发现问题的,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或者抽检。
承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安排必要的辅助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政府粮油储备发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政府粮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管地垂管局及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承储单位有上级管理单位的,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情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承储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储单位,督促指导所属承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标准以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对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及水分不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粮食,及时采取清杂、整理、烘干等措施,加强粮情监测、注意通风,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要结合轮换等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有关整改情况应当按时报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筛下物,以及埋样、换样等舞弊行为,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承担委托检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 12325 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政府粮油储备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由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8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24年上半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大力推行“免申即享”“一网通办”等经办模式,帮助各类经营主体降成本、稳预期、强信心。持续推进“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快“三支一扶”“特岗计划”“西部计划”国家基层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招录进度。
同时,省人社厅还积极促进省内东西部劳务协作,引导更多农民工在省内有序流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全省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甘肃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