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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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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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消费环境 提升消费品质——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3月13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金川区青泰广场举办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集中宣传活动。

今年是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其涵义一是提升商品服务质量,筑牢消费品质基础。二是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增强消费品质保障。三是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涵养消费品质生态。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主题展板、制作电子屏、设立咨询台、真假商品对比展示、发放普法资料等多种形式,面向过往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重点讲解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公平、价格监管、商标专利、保健食品、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维权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给“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授牌,经营主体宣传诚信经营承诺书,倡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品质。鼓励群众通过12315平台主动维权、积极监督,共同参与消费环境共治。同时,活动现场发放法律法规和消费维权常识宣传材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86余人次,手机变砝码活动称量手机105部。活动中,还对价值约12.78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现场展示,并在指定场所进行销毁处置。

【走近3·15,市场监管在行动】案例(八)合同约定:手机外卖点餐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4日,消费者蔡女士拨打了12315热线投诉求助,蔡女士1月23日在该处点餐两份烤鸡翅,一份四只,回家打开包装发现少一份,与商家沟通处理被拒绝,现投诉人要求退还一份鸡翅的钱。

【处理结果】

接诉后,广州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迅速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解,该商户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36元。现双方已和解。消费者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具有普遍性的外卖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消费者支付了外卖全部款项,商家应当按照订单内容进行配送,如因商家问题导致漏送,商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本案中,消费者直接损失的就是一份烤鸡翅,而要商家全额退款,显然超出损害赔偿的必要限度。若商家如果无法协商,商家也可以通过外卖平台调解方式,和消费者达成约定。

【消费警示】

在此,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点外卖时若遇到少餐等情况,积极保留证据,与此同时商家也应该做好证据保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走近3·15,市场监管在行动】案例(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不退货 市监介入帮解决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7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派单:消费者于2025年2月9日在某农副产品店购买价值1500元石斛(有支付凭证),商家宣传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实际无任何治病功效,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理。经核查,消费者于2025年2月17日在该店购买石斛,支付金额1500元,现场未发现商家宣传石斛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广告,消费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寄回商品,经营者退还货款15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例中,经营者销售药食同源的石斛宣传功效与实际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消费警示

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到证照齐全的经营场所,查看是否明码标价,主动询问了解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等相关情况,警惕诱导消费。提倡理性科学消费,不要冲动购物,如果因被经营者误导而冲动购物后反悔时,请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走近3·15,市场监管在行动】案例(六)食品安全:紧盯食品品质问题 精准化解消费诉求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5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派单:消费者于2025年10月24日在某官方旗舰店购买牛肋扇,金额188.9元,签收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7日,且不是鲜肉都是碎肉,要求商家退款。

【处理结果】

经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未发现该产品。该公司负责人陈述,该产品本地仓库无货源,已发往前置仓。现场提供了“同批次购进票据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投诉人给投诉人作全额仅退款处理,退款金额188.9元。投诉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商品在品质与标注信息上与消费者预期存在差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诉求具有合理性。

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官方旗舰店或正规商家,仔细查看商品详情页关于食品类型(鲜肉/冻肉/预制肉)、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等标注信息,必要时提前与商家沟通确认。签收食品后第一时间检查外包装标签是否完整、信息是否清晰,对商品品质、状态进行核对,若发现与宣传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及时留存订单截图、商品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12315平台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食品标签标注,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类型、规格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标注,尤其是冻肉、预制肉等产品。加强商品质量管理与仓储物流管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注的品质标准,避免出现“碎肉冒充整块肉”“冻肉冒充鲜肉”等情况,保障商品与宣传信息一致。

【走近3·15,市场监管在行动】案例(五)隐私权 :积分权益需尊重 擅自使用属侵权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4日,消费者徐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老百姓惠仁堂药店杭州路店购药,凭手机号享受会员折扣并完成积分。但后续查询发现积分与消费金额对应不符,经询问得知,药店员工未经授权,擅自用其会员卡为他人结算,使他人享受折扣且积分仍记在其名下。面对质疑,员工称此为“做好事”,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认为药店侵犯其知情权、涉嫌泄露隐私,要求药店解释并解决问题。

【处理结果】

经查,该店资质合法,但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其会员卡信息为他人进行积分操作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相关法规,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该条款严格禁止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擅自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这意味着,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不当形式泄露、滥用消费者信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安全、规范的管理。

【消费警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温馨提示:

1.慎授信息:非必要不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登记时问清用途及保密措施。

2.留意使用:消费时警惕商家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如未经同意用会员信息为他人积分。

3.留证维权:保存好消费票据等凭证,发现信息被不当使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金昌市消费者协会“3·15”消费提示

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消费安全防线,提振消费信心,金昌市消费者协会结合全市消费投诉举报热点,围绕2026年“提升消费品质”的主题,发布以下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一、注重消费品质,认准资质信息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售后完善的经营主体。购买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重点商品时,要仔细查验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及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蓝帽子标识等信息,不购买“三无”产品及过期、变质商品。购物后务必索要并妥善保存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

  二、保障消费质量,警惕虚假宣传

生活中,“速效美白”“根治疾病”“终身保修”“超低价秒杀”等宣传话术层出不穷,尤其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家电维修、直播带货等领域尤为突出。面对各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应保持理性,不轻信“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根治慢性病”等夸大其词的宣传噱头。警惕部分商家“先涨后降”“虚假打折”等价格陷阱。对于以“免费体验”“专家讲座”“赠送礼品”等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特别是面向老年群体的营销活动,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三、理性预付消费,严防跑路风险  

  办理预付卡前,核验商家营业执照与经营资质,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主体。切勿被高额折扣噱头诱导,坚持小额、短期、按需充值,避免一次性投入大额资金。必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有效期、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抵制“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妥善保管合同、充值与消费凭证,遇商家停业跑路、拒不履约等情况,及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四、认清国补政策,谨防借名诈骗

  通过政府官网、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平台等正规渠道,核实节能家电、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等国补政策的适用范围、补贴标准与申领流程,不轻信非官方发布的“内部补贴”“专属名额”等不实信息。警惕商家借“国补”名义虚标原价、虚假让利,拒绝任何“代领补贴”“代办手续”服务,不泄露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严防电信诈骗。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昌市消费者协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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