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虞晓芬
(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顺应经济发展新阶段、适配劳动就业格局新变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拓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助力新型城镇化、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深远意义。

一、适配就业新形态,助力共同富裕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有所居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单位人”是主要的就业形态,现行《条例》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确定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当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自由设计师等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3批推进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以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切实增强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试点获得广泛好评。有媒体评论,“通过试点,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单位人’的专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加入‘公积金大家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修改完善制度设计、固化成熟做法、补齐制度短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了由试点探索向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的转型,从法规层面打通了“愿缴能缴”的通道,夯实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治基础,对于构建更加公平、普惠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共同富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赋能新型城镇化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精准匹配其租房居住、购房安家的安居需求,切实降低其定居城市的成本,有利于更好助力新型城镇化。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在城市扎根更有底气。从试点情况看,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70%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等费用,将更好满足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帮助更多灵活就业的新市民在城镇安居稳业。对城市来说,试点成为城市吸引人才、实施重大项目、发展特色产业的有力抓手。持续集聚稳定的城市人口资源,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夯实“人”的基础,为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动能,实现民生保障、人口集聚、城市发展的多维共赢。

三、践行“投资于人”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投资于人”是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是“投资于人”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新业态、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对持续提升自身能力、适应职业变化的需求更加突出。坚持小切口、大民生、促发展、保安居的定位,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成本,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更好融入城市、共享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因地制宜集成就业创业、产业发展、子女教育、民生保障等配套政策,使灵活就业人员共享城市公共服务,有更多机会实现技能提升、能力成长,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全面发展。

总之,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彰显了普惠均等的发展理念,是一项覆盖面广、惠民性强、影响力深的系统性民生改革。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虞晓芬
(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顺应经济发展新阶段、适配劳动就业格局新变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拓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助力新型城镇化、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深远意义。

一、适配就业新形态,助力共同富裕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有所居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单位人”是主要的就业形态,现行《条例》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确定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当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自由设计师等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3批推进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以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切实增强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试点获得广泛好评。有媒体评论,“通过试点,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单位人’的专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加入‘公积金大家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修改完善制度设计、固化成熟做法、补齐制度短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了由试点探索向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的转型,从法规层面打通了“愿缴能缴”的通道,夯实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治基础,对于构建更加公平、普惠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共同富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赋能新型城镇化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精准匹配其租房居住、购房安家的安居需求,切实降低其定居城市的成本,有利于更好助力新型城镇化。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在城市扎根更有底气。从试点情况看,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70%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等费用,将更好满足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帮助更多灵活就业的新市民在城镇安居稳业。对城市来说,试点成为城市吸引人才、实施重大项目、发展特色产业的有力抓手。持续集聚稳定的城市人口资源,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夯实“人”的基础,为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动能,实现民生保障、人口集聚、城市发展的多维共赢。

三、践行“投资于人”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投资于人”是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是“投资于人”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新业态、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对持续提升自身能力、适应职业变化的需求更加突出。坚持小切口、大民生、促发展、保安居的定位,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成本,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更好融入城市、共享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因地制宜集成就业创业、产业发展、子女教育、民生保障等配套政策,使灵活就业人员共享城市公共服务,有更多机会实现技能提升、能力成长,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全面发展。

总之,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彰显了普惠均等的发展理念,是一项覆盖面广、惠民性强、影响力深的系统性民生改革。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的美好愿景

吴义东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

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次重大修改。此次《条例》修改紧扣住房发展新阶段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保基本向优结构、促品质转变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修改的重点,背后蕴含着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住房获取向住房消费全周期支持转型的深刻逻辑,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更高水平住有所居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住房既是千家万户安身立命之所系,也是衡量共同富裕成色的重要标尺。当前,人民群众对住房的期待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遮风挡雨的基本保障,升级为对舒适环境、便捷配套、全龄友好的综合诉求。这一转变,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生动注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住房保障领域覆盖广、制度根基牢的政策工具,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改革的逻辑起点,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彰显更大作为。

此次《条例》修改充分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重在从人民群众对宜居安居的普遍期待中提炼制度完善的方向。缴存人群体多元、需求各异,其住房消费贯穿从租房、购房到装修改造、日常维护的完整周期,制度只有将全周期保障作为底层逻辑,才能使每一项举措都指向更高水平住有所居的目标。问题导向,要求聚焦制度运行中的堵点痛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深刻调整,使缴存人在租房、装修、物业等环节的资金需求日渐凸显,现行规定的使用场景已难以充分回应这些现实诉求。此次修改正是从这些“真问题”出发,让制度设计更贴民生、更接地气。

二、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既立足当下实际、又着眼未来发展,才能在动态变化的实践中保持生命力。立足当前,就是要敏锐捕捉住房消费领域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精准回应缴存人的现实需求,让制度始终与群众需求同频共振;着眼长远,就是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住房形态和居住方式的持续演变,为尚在孕育之中、尚未充分显现的未来合理需求预留制度接口,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实践发展始终保持足够的适应性。

此次修改正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生动实践。在新增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情形的同时,增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是着眼长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场景不局限于当下已知的“项目清单”,而是通过授权机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此举一方面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能够随着住房消费形态的变化而动态拓展;另一方面明确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适用,在赋予制度必要弹性的同时,确保了政策调整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三、坚持放得更活和管得更好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承载着广大缴存人的长期信任,其规范有序运行既关乎缴存人切身利益,也关乎制度的公信力与生命力。正因如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必须在激发活力与守住底线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以改革精神破除制约发展的机制障碍,也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实现制度效能与运行安全的高水平良性互动。

此次修改在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提高使用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力求释放制度红利与防范运行风险有机统一,实现“放”与“管”协同推进、互为支撑。一是以权责配置为抓手,进一步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从源头筑牢资金安全的防线;二是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确保资金运行更安全、制度保障更公平。

四、坚持住有所居和更加宜居相结合

住房既是群众重要的利益所在,也是检验人民城市理念落地成效的关键领域。安居,解决的是“有没有”的底线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安顿;宜居,回应的是“好不好”的品质诉求,指向居住体验的持续提升。当前,我国住房发展已进入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的发展时期,住房公积金作为联结住房保障与住房消费的重要制度桥梁,在支持城市更新、推动居住品质升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将资金支持从基本居住保障向品质提升延伸,在兜牢民生底线的同时,为人民群众追求更美好的居住条件提供坚实助力。

此次修改体现了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的改革智慧。在保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原有提取场景的基础上,新增了直指居住品质提档升级的提取情形。其一,将装修自住住房纳入提取范围,在当前二手房流通加速、存量房更新需求集中释放的背景下,缓解缴存人装修资金压力;其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使制度支持从购房、租房环节进一步延伸至住房持有阶段的常态化支出,切实减轻居住负担。上述调整,使得住房公积金得以贯通租房安居、购房置业、修房养护等住房消费全链条,助力实现从住有所居到更加宜居的阶段转变。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的美好愿景

吴义东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

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次重大修改。此次《条例》修改紧扣住房发展新阶段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保基本向优结构、促品质转变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修改的重点,背后蕴含着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住房获取向住房消费全周期支持转型的深刻逻辑,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更高水平住有所居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住房既是千家万户安身立命之所系,也是衡量共同富裕成色的重要标尺。当前,人民群众对住房的期待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遮风挡雨的基本保障,升级为对舒适环境、便捷配套、全龄友好的综合诉求。这一转变,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生动注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住房保障领域覆盖广、制度根基牢的政策工具,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改革的逻辑起点,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彰显更大作为。

此次《条例》修改充分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重在从人民群众对宜居安居的普遍期待中提炼制度完善的方向。缴存人群体多元、需求各异,其住房消费贯穿从租房、购房到装修改造、日常维护的完整周期,制度只有将全周期保障作为底层逻辑,才能使每一项举措都指向更高水平住有所居的目标。问题导向,要求聚焦制度运行中的堵点痛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深刻调整,使缴存人在租房、装修、物业等环节的资金需求日渐凸显,现行规定的使用场景已难以充分回应这些现实诉求。此次修改正是从这些“真问题”出发,让制度设计更贴民生、更接地气。

二、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既立足当下实际、又着眼未来发展,才能在动态变化的实践中保持生命力。立足当前,就是要敏锐捕捉住房消费领域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精准回应缴存人的现实需求,让制度始终与群众需求同频共振;着眼长远,就是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住房形态和居住方式的持续演变,为尚在孕育之中、尚未充分显现的未来合理需求预留制度接口,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实践发展始终保持足够的适应性。

此次修改正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生动实践。在新增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情形的同时,增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是着眼长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场景不局限于当下已知的“项目清单”,而是通过授权机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此举一方面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能够随着住房消费形态的变化而动态拓展;另一方面明确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适用,在赋予制度必要弹性的同时,确保了政策调整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三、坚持放得更活和管得更好相结合

住房公积金承载着广大缴存人的长期信任,其规范有序运行既关乎缴存人切身利益,也关乎制度的公信力与生命力。正因如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必须在激发活力与守住底线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以改革精神破除制约发展的机制障碍,也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实现制度效能与运行安全的高水平良性互动。

此次修改在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提高使用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力求释放制度红利与防范运行风险有机统一,实现“放”与“管”协同推进、互为支撑。一是以权责配置为抓手,进一步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从源头筑牢资金安全的防线;二是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确保资金运行更安全、制度保障更公平。

四、坚持住有所居和更加宜居相结合

住房既是群众重要的利益所在,也是检验人民城市理念落地成效的关键领域。安居,解决的是“有没有”的底线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安顿;宜居,回应的是“好不好”的品质诉求,指向居住体验的持续提升。当前,我国住房发展已进入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的发展时期,住房公积金作为联结住房保障与住房消费的重要制度桥梁,在支持城市更新、推动居住品质升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将资金支持从基本居住保障向品质提升延伸,在兜牢民生底线的同时,为人民群众追求更美好的居住条件提供坚实助力。

此次修改体现了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的改革智慧。在保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原有提取场景的基础上,新增了直指居住品质提档升级的提取情形。其一,将装修自住住房纳入提取范围,在当前二手房流通加速、存量房更新需求集中释放的背景下,缓解缴存人装修资金压力;其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使制度支持从购房、租房环节进一步延伸至住房持有阶段的常态化支出,切实减轻居住负担。上述调整,使得住房公积金得以贯通租房安居、购房置业、修房养护等住房消费全链条,助力实现从住有所居到更加宜居的阶段转变。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崔俊杰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突出“两个更加注重”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个更加注重”贯穿《条例》修改全过程,既是在住房公积金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形势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其一,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从历史上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的资金渠道,实现了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形式分配的转变。随着发展阶段变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重点也经历了从支持单位住房建设到支持居民个人购房、再到逐步满足其他住房消费需求的改革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紧紧围绕‌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这一核心使命,助力租购并举,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完善与服务提升。

其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住房公积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事关经济韧性。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协同联动,体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发挥好作用。《条例》修改正是通过科学立法奠定良法善治之基,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体现立法引领改革要求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阶段,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条例》修改从两个方面回应了上述变化。

其一,回应人口和就业结构变化,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搭建法治框架。技术革新、业态创新和要素重塑等正在深刻改变就业结构,‌催生大量灵活就业新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元的职业选择。《条例》修改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机会公平,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其二,回应人民群众住房需求变化,为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夯实制度基础。安居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点。当前,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已经从“有没有”转为“好不好”,住房需求更加个性化、多样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更好居住条件的新期待,为建设“好房子”、开发好产品、提供好服务发挥新的支撑作用。《条例》修改拓展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取消了支付房租的提取门槛,将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三、体现改革完善法治实践自觉

这次《条例》修改注重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一方面,《条例》修改的很多内容,诸如关于数字化建设、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在前期试点和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另一方面,《条例》修改也为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预留了空间。比如,《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预留了在法治轨道上守正创新的空间。同时,保持适度前瞻性,设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留出制度空间。

综上,《条例》修改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崔俊杰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突出“两个更加注重”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个更加注重”贯穿《条例》修改全过程,既是在住房公积金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形势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其一,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从历史上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的资金渠道,实现了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形式分配的转变。随着发展阶段变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重点也经历了从支持单位住房建设到支持居民个人购房、再到逐步满足其他住房消费需求的改革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紧紧围绕‌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这一核心使命,助力租购并举,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完善与服务提升。

其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住房公积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事关经济韧性。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协同联动,体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发挥好作用。《条例》修改正是通过科学立法奠定良法善治之基,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体现立法引领改革要求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阶段,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条例》修改从两个方面回应了上述变化。

其一,回应人口和就业结构变化,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搭建法治框架。技术革新、业态创新和要素重塑等正在深刻改变就业结构,‌催生大量灵活就业新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元的职业选择。《条例》修改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机会公平,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其二,回应人民群众住房需求变化,为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夯实制度基础。安居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点。当前,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已经从“有没有”转为“好不好”,住房需求更加个性化、多样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更好居住条件的新期待,为建设“好房子”、开发好产品、提供好服务发挥新的支撑作用。《条例》修改拓展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取消了支付房租的提取门槛,将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三、体现改革完善法治实践自觉

这次《条例》修改注重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一方面,《条例》修改的很多内容,诸如关于数字化建设、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在前期试点和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另一方面,《条例》修改也为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预留了空间。比如,《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预留了在法治轨道上守正创新的空间。同时,保持适度前瞻性,设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留出制度空间。

综上,《条例》修改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县市信息公开平台
部门信息公开平台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