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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
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案由是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四条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第六条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第七条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第八条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
目 录
1.商标一般使用类
2.商标侵权类
3.商标申请代理类
4.商标印制类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
6.地理标志类
7.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
8.专利使用类
9.专利申请代理类
10.其他类
1. 商标一般使用类
1.1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案(一级案由,下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自行改变“AA”商标注册事项案。
(相关法规更新至2024年12月9日,法条内容仅供参阅,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2销售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第51条。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51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案(二级案由,下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9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65条。
示例:某某企业生产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第51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9条第1款:“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第33条第1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65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AA”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52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将与XX相同/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与XX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1.4.2擅自将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将与“AA”官方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1.4.3将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带有欺骗性的“AA”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1.4.4将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第8项,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1.5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AA”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52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第53条。
示例:某某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53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7未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商品产地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示例:某某企业未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商标证明文件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第3款。
示例:某某企业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商标证明文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第3款:“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商标侵权类(不含地理标志侵权)
2.1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A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60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1.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60条第2款。
示例:
(1)某某企业生产假冒“AA”注册商标的XX商品案。
(2)某某企业在XX商品上假冒“AA”注册商标案。
(3)某某企业假冒“AA”注册商标案。
2.1.1.1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三级案由,下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3项,第6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9条第2款、第33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生产/销售假冒“AA”注册商标的卷烟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3项,第60条第2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9条第2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33条第2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第6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
示例:
(1)某某企业生产仿冒“AA”注册商标的XX商品案。
(2)某某企业在XX商品上仿冒“AA”注册商标案。
(3)某某企业仿冒“AA”注册商标案。
2.1.3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3项、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侵犯“A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1.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4项、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伪造“AA”注册商标标识案。
2.1.5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4项、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擅自制造的“AA”注册商标标识案。
2.1.6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5项、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更换“AA”注册商标案。
2.1.7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项、第6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示例:某某企业帮助他人实施侵犯“AA”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1.8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给“AA”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案。
2.2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
示例:某某企业使用复制“AA”驰名商标的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13条第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2.3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将“AA”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 商标申请代理类
3.1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恶意申请“AA”等商标注册案。(对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写明“AA”商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12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1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AA”等商标注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68条第4款(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1项、第12条(略)】
3.1.2申请商标注册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2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中复制“AA”驰名商标案。
3.1.3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3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案。
3.1.4恶意申请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3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恶意申请他人在先使用的“AA”商标案。
3.1.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4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AA”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案。
3.1.6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4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AA”商标案。
3.1.7以欺骗/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5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欺骗手段申请“AA”商标注册案。
3.1.8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第8项,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6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8项:“(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68条第4款(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6项、第12条(略)】
3.2(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商标事宜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9条第3款、第4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示例:某某企业违法代理“AA”商标事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19条第3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3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四)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3.2.1(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第13条。
示例:某某企业代理恶意申请“AA”商标注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第13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3.2.2(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权益/在先权益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第19条第3款、第32条、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13条。
示例:
(1)某某企业代理申请“AA”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案。
(2)某某企业代理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A”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第1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5条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19条第3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2项、第3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13条(略)】
3.3(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13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AA”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第13条(略)】
3.4(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伪造签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之外其他单位的法律文件、印章的;(三)伪造、变造签名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五)其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
3.5(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使用伪造的签名案。
3.6(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九)虚构事实向主管部门举报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十)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
3.6.1(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诋毁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三)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3.6.2(商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欺诈方式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1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的;(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六)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3.6.3(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提供虚假证据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8项。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提供虚假证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2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8项(略)】
3.6.4(商标代理机构)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7项。
示例:某某企业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案。
3.6.5(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3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3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一)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三)其他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形。”】
3.7(商标代理机构)未依照规定进行商标代理备案案
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
示例:某某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商标代理备案案。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8(商标代理机构)损害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4款、第36条。
示例:某某企业损害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人利益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第36条(略)】
3.9(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实施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案
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
示例:某某企业通过网络实施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案。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四)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五)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4. 商标印制类
4.1(印刷企业)违反管理规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41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违反管理规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5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第26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第41条第2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尽核查义务案
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第11条。
示例:某某企业承接“AA”商标印制业务未尽核查义务案。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第7条第2款:“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11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3(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业务未遵守档案管理规定案
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示例:某某企业承接印制业务未遵守档案管理规定案。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第8条第2款:“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第9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10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11条(略)】
4.3.1(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尽登记归档义务案
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8条、第11条。
示例:某某企业承接“AA”商标印制业务未尽登记归档义务案。
4.3.2(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履行商标标识出入库管理义务案
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
示例:某某企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尽商标标识出入库管理义务案。
4.3.3(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履行档案管理义务案
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
示例:某某企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履行档案管理义务案。
4.4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第34条。
示例:某某企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第34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5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案
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2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案。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2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含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
5.1未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效管理/控制造成消费者损害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1条。
示例:某某单位未对“AA”证明商标有效管理造成消费者损害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1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2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证明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第22条。
示例:某某单位禁止他人正当使用“AA”证明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第22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3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
示例:某某单位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AA”集体商标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5.4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集体成员注册事项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4条、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1款。
示例:某某单位未按时申请变更集体成员注册事项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4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1款:“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5.5未按时履行证明商标使用备案义务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5条、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2款。
示例:某某单位未按时履行证明商标使用备案义务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5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2款:“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5.6(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证明商标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0条、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
示例:某某单位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证明商标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0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 地理标志类
6.1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A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2款(略)】
6.2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1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使用“AA”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第24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1项、第3项、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第32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第33条:“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6.3仿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2项。
示例:某某企业仿冒“AA”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6.4擅自使用/冒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5项、第6项、第8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5项、第6项、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6.5销售擅自使用/仿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7项。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擅自使用“AA”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6.6销售擅自使用/冒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第7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XX产品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第7项(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7. 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
7.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改变“AA”特殊标志图形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7.2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尽管理义务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
示例:某某单位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尽管理义务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7.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3项。
示例:某某企业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使用“AA”特殊标志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3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7.4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AA”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7.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有关元素开展活动案
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有关元素开展活动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7.7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案。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第1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专利使用类
8.1假冒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假冒专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8.1.1在产品/产品包装上假冒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在XX产品上假冒专利案。
8.1.2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2项。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假冒专利的XX产品案。
8.1.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假冒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3项。
示例:某某企业在XX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假冒专利案。
8.1.4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4项。
示例:某某企业伪造专利证书案。
8.2不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
示例:某某企业不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第1款:“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第99条第2款:“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8.3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
示例:某某企业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20条第2款:“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8.4弄虚作假作出开放许可声明/获得专利年费减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第100条。
示例:某某企业弄虚作假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第100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专利申请代理类
9.1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9.2非正常申请专利案
法条:《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第8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非正常申请专利案。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第8条第1款:“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9.2.1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00条。
示例:某某企业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第100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3(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9.4(专利代理机构)损害专利事务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企业损害专利申请委托人利益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9.5(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
示例:某某企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五)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七)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9.5.1(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
示例:某某企业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略)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9.6(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利代理执业备案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12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利代理执业备案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12条第1款:“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1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9.7(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执业规范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违反专利代理执业规范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9.8(专利代理师)损害专利事务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
示例:某某损害专利申请委托人利益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9.9(专利代理师)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法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
示例:某某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9.10(专利代理机构/师)在执业过程中泄密/行贿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泄密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2款:“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2款:“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10. 其他类
10.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第45条、第84条。
示例:某某平台经营者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45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84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存在商标违法/专利违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第49条。
示例:某某平台经营者未对存在商标违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49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由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甘金知法裁字〔2024〕1号 | “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A1)”(专利号:ZL202030398783.X)专利侵权纠纷 | 甘肃新农生态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毛尔禄 | 被请求人销售的炉具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 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A1) ”(专利号:ZL202030398783.X),请求人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受理后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参考《技术调查官咨询意见书》,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裁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
问1:什么是专利开放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是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开放许可制度搭建有效的专利供需双方对接平台,有利于简便快捷地实现“一对多”的实施许可,有助于实现供需对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专利转化。
问2: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前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时,原则上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填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行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如果拟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时,需提交办理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委托书。
问3:填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填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表格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登记簿中内容一致。其中,专利号只能填写一个,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全体专利权人。存在多个专利权人的,可以在表格中新增栏目写入。
(2)表格第②栏应当填写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写明代理机构代码,并填写指定的专利代理师。如果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第②栏无需填写。
(3)表格第③栏为许可方的承诺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专利权人为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的,必须勾选第4条。
(4)表格第④⑤⑦栏应当从备选项中选择一项,不得多选。
(5)关于表格第⑤栏的填写内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时间,应填写一个时间段。在开放许可声明提出日之前已备案的许可合同,不论是否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相关信息均应当填写。存在多个许可的,以最早许可生效日与最晚许可届满日所构成的最长时间段为准。
(6)表格第⑥栏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期限届满日。例如:某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2日,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6月1日,则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2030年6月1日。注意:依据期限补偿制度延长保护期的,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延长后的专利期限届满日。
(7)表格第⑦栏许可使用费标准应当准确、简明,不得以区间范围、“大约”或“左右”等不准确的表述来标明使用费金额或提成比例,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不得附加条件。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8)与公告事项有关的内容不能填写到表格第⑧栏中,该栏填写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事项。
(9)表格第⑨栏收件人应当为自然人,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准确投递的要求,一般应当具体到省、市、街道和门牌号码。所填写的电话信息为固定电话的,应当填写相应的区号。
(10)开放许可声明表格的填写应当整洁,不得涂改。除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字外,表格中的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填写打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保持一致。
问4: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什么内容?
答: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一般不超过2000字。简要说明内容中的常见问题有计算依据不明、计算方式不清楚、仅仅照搬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的文字内容等。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6号)来设定。
问5: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有哪些要求?
答: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唯一的专利权人在中国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唯一的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包含专利号、委托事项(例如: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问6:“其他材料”是指什么材料?
答:是指为保证开放许可声明业务办理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必须提交的材料外,需要补充提交的相应材料。例如:
(1)如果专利权人未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身份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中未经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应当提交所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3)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同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复印件。
问7: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请求时,请求人即提出请求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权人,系统默认的“请求人信息”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账户信息。
(2)系统中的“许可人联系方式”一栏,为开放许可声明公告的专利权人联系方式,是帮助潜在被许可人联系专利权人时使用的联系方式,务必准确填写,确保所填写的信息为可以代表专利权人的人员信息及畅通的联系方式。
(3)在系统中的支付方式一栏选择“无偿”的,支付方式简述一栏中填写“0元”。
(4)“时间”应完整填写具体实施时间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范围”一栏应填写许可的地域范围,例如填写“中国”。
(5)“人员信息”一栏应当填写全部专利权人的基本信息。
(6)在“扫描件”一栏,需要点击“上传文件”按键,上传关于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以及当事人签章或签字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电子扫描件。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应当一并上传委托书。
(7)请求人填写信息完毕准备提交前,应点击“预览《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在确认表格第4栏相关承诺信息是否为全体专利权人真实承诺后再提交。在对系统的实际操作中,若无内容显示,可能为PDF文件加载中,请耐心等待加载过程直至显示内容预览后提交。
问1: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能否进行权利转让?
答:可以。但专利权人在办理相应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前,应首先撤回正在实行的专利开放许可。
问2:对于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专利权人能否主动放弃该专利权?
答:可以。但专利权人应在办理放弃专利权手续前,首先撤回正在实行的专利开放许可。
问3: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能否出质担保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答:经质权人同意的,可以出质担保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问4:如何查询当事人名下已公开的开放许可声明、专利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信息?
答: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信息可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http://epub.cnipa.gov.cn/sw)查询。
以开放许可声明为例进行说明,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事务查询”-“事务类型”中选择“开放许可声明及撤回”。
在“事务信息”中,在“事务数据信息”一栏中可以输入具体的专利权人、联系人、使用费支付方式等信息进行查询。
采用类似的方法,可以用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及注销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的信息查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提升我市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高校师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识和水平,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8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在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了金昌市知识产权专题培训班。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持并参加了培训会议。
此次培训以聚焦“2+4”现代化产业体系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水平为主题,结合当前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围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任务落实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邀请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解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利快速预审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辅导培训。
通过培训,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高校师生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要求,提供创新发展的能力。下一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把知识产权工作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市、县区局和部门联动,加强与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沟通协作,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市、县(区)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共计160人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