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工作机构
市政府工作机构
区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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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13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政办〔2017〕169号)同时废止。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市级层面开展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较大以上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和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初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报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较大以上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金昌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四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县(区)通报,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争取省级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区)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省级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级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区)申请,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根据《金昌市购买“和谐金昌”民生综合保险为民办实事方案》,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购买商业保险,适时增加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夯实民生保障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市、县两级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电力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消防救援等行业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支持和鼓励驻金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气象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市级层面开展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2)。

2.2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较大以上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和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初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报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3000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5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委、政府决定。必要时,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级响应。启动响应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较大以上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委、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应急管理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金昌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教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县经济社会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四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县(区)通报,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争取省级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区)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省级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级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区)申请,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根据《金昌市购买“和谐金昌”民生综合保险为民办实事方案》,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购买商业保险,适时增加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夯实民生保障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市、县两级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电力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消防救援等行业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支持和鼓励驻金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气象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和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者超出事发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1.4.4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构建群防共治的良好格局。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药安委办主任)、事发地县(区)政府县(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急情况可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药安委办主任)兼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和要求,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统筹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委办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检测分析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秩序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3)。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5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市、县(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1.1 监测。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粮食和物资储备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监测作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1.2 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控措施。对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来源和内容

4.1.1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抽检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包保干部督导中发现的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其他市(区)或港澳台地区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4.1.2 报告内容。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食药安委办(市市场监管局)要按规定及时向省食药安委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初次报告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60天。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终报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4.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研判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7)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药安委办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3 报告形式。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件,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4.4 报告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金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5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6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经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4)。

5.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5.3 分级应对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对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县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5.4 指挥协调

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县(区)政府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政府视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市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较大级别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市政府负责人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5 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5.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5.2 危害控制

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5.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

5.5.4 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5.5 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5.5.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要维护好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经市政府授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同时,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6.1 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6.2 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6.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指挥部。

(3)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调查,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药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并抄送本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级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5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

7.6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金昌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市级、县级分别每两年、一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4 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9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修订《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6.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7.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合作社、金昌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金昌车站、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金昌机场公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警金昌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分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发挥平安金昌建设暨全市主动创稳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职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负责做好涉及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舆论管控等工作,及时清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粮食安全工作,将归集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金昌)”网站依法公示,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的宣传及培训演练;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宣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三化”改造,组织协调应急所需药品、消杀用品、防护服、口罩等产品保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民政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金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因环境污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开展环境污染物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工地食堂、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统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依法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食品的摊贩进行管理;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风险监测评估、技术鉴定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参与食品商业企业和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A级国家旅游景区等文旅场所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食品安全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演练,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督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危害;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抽检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供销合作社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农村食品经营网络环节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二十五、金昌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发的安全事件,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七、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金昌车站、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金昌机场公司

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病员的转移运输;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九、武警金昌支队

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分局

负责督促省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食药安委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金昌海关等相关部门参加,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开展或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三、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四、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林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五、检测分析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金昌海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配合,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和“一个口子”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治安秩序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八、善后工作组

由市食药安委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分局等部门配合,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善后工作牵头实施主体。

九、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药安委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金昌海关等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调查处置、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附件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分级

标   准

响应级别

启动

级别

特别

重大

(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

(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较大

(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一般

(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

县(区)级


附件5


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金昌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昆明路25号

邮编:73710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8232568、8232101

2.金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金昌市昌荣里农贸街昌荣巷7号

邮编:737100

业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8334057

3.金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

邮编:73710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5973392

4.金昌市质量技术检测所

地址:金昌市昌华巷与延安路交叉口南60米

邮编:73710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8224033

5.金昌市粮油中心化验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科技孵化与检测中心大楼西楼七层

邮编:737100

联系电话:0935-5849166


附件6

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兰州新区贵清山路4123号

邮编:73003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4592496、4592500

2.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335号

邮编:730000

业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4677375

3.兰州海关技术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168号

邮编:730010

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519050

4.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708号

邮编:73002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652252

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

邮编:73005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735439

6.甘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00号

邮编:730000

质量技术部联系电话:0931-5108300


附件7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8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单位

分管领导

姓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联络员

姓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疾控应急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为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pdf 


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局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事发地市(州)政府、省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省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州)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州)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甘undefined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报告。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省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省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终止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终止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煤矿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甘undefined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6.2 物资装备保障

省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 通信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7.3 宣传与培训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适用《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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