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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三个格外”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困难群众工作的殷殷嘱托,充分彰显出坚定的人民立场和深厚的人民情怀。
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不仅是民生工程,更是发展工程,关乎社会公平,连接着共同富裕的愿景。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让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确保困难群众“参得全”“救得早”“兜得住”“保得好”,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底线。
参保是困难群众获得医疗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参保,基本医疗就没有保障,容易掉入因病返贫的“陷阱”。为了让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各级财政和医保部门建立健全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建立动态参保台账,确保“底数清、状态明”。目前,全国每年约有8000万困难群众获得资助参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因病返贫的风险,往往始于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为了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风险,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高额医疗费用监测,细化监测标准,当好风险监测“前哨”。各地逐级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数据联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精准纳入保障范围,织密救助的“保障网”。
对困难群众而言,医疗费用负担是一道难关。国家医保局着力构建“1+3+N”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作用,在高效用好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基础上,积极引导商业健康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层次保障格局。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农村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筑牢困难群众健康防线。
医保不仅要保得“全”,更要保得“好”。近年来,各级财政和医保部门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升筹资和待遇水平。我国医保制度兼顾住院和门诊保障,既有针对性地保障大病重病需求,又兼顾常见病多发病的保障需求。现在,城乡居民只需投入400元,财政补助超70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能享受保住院、保门诊、保大病,无论是常见病还是重病,都能得到针对性保障。医保部门持续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印发医疗救助经办规程,提升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质效,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救助制度已逐步完善,困难群众识别更精准,救助更及时,保障更有力。未来,医保部门将继续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向精细化服务要效益,为困难群众提供更有力度和温度的保障服务。
医疗保障是群众的“健康靠山”,也是社会的“稳定器”,它不仅守护着困难群众的今天,更托举起共同富裕的明天。
社会救助法草案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
据悉,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社会救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救助工作在审核、公示等环节需要收集、使用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根据“必要”原则,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增加规定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目前有的地方允许当地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草案二审稿还对服务类救助作出专门规定,为其发展完善提供法律支撑;对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等。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和“两节”期间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按要求提前将1--3月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资金发放到户。目前,全市为9860户15886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2714.75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348户13840人,共发放低保金2225.45万元(其中:金川区为3088户4857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839.98万元;永昌县为5260户8983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1385.47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145户247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31户54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55户1005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44户247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711户758人),共发放供养金313.16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63户281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98.45万元,永昌县为692户724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214.71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557户1041人发放救助金176.14万元(其中:永昌县为239户439人发放救助金70.47万元;金川区为318户602人发放救助金105.67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525户2444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0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10月,全市累计为16651户27181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1.16亿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165户13585人,共发放低保金8564.44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997户4709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021.44万元;永昌县为5168户8876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5543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1023户1804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601户1374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51户1001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39户242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712户759人),共发放供养金1245.73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60户278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373.58万元,永昌县为691户723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872.15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7535户12595人发放救助金1774.74万元(其中:永昌县为2372户4058人发放救助金561.59万元;金川区为5163户8537人发放救助金1213.15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519户2449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6年1月8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9月,全市累计为11604户19338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7175.57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938户13296人,共发放低保金6374.96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801户4417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2208.86万元;永昌县为5137户8879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4166.1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659户1183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464户1065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35户983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49户252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86户731人),共发放供养金926.12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56户274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273.99万元,永昌县为679户709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652.13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3590户6743人发放救助金953.08万元(其中:永昌县为1565户2803人发放救助金361.19万元;金川区为2025户3940人发放救助金591.89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685户2890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8月,全市累计为11604户19338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7175.57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861户13185人,共发放低保金5653.29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736户4308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1946.18万元;永昌县为5125户8877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707.11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548户997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430户973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31户980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户254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80户726人),共发放供养金816.46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52户270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236.45万元,永昌县为679户710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580.01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2812户5137人发放救助金705.82万元(其中:永昌县为1456户2581人发放救助金331.07万元;金川区为1356户2556人发放救助金374.75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685户2890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