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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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系统全面规范检查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涉企检查中乱作为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乱象更是令无数企业“头疼”。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司法部研究起草《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意见》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特别是突出了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进行遏制、约束和纠正的导向。”胡卫列表示,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运动式检查以及违规异地行政检查等问题,《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

针对目前企业反映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意见》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意见》从实施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

“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设置一系列程序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行政检查的随意性,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按程序进行。

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在检查主体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哪些主体不能实施检查,强调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

对此,刘波表示,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上述三类行政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刘波介绍,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三是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范围。

“比如,实践中存在一些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让一些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按照《意见》要求,这些组织必须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刘波表示。

《意见》还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刘波表示,上述四类主体或者人员是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其行为并非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意见》强调,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刘波表示,对于一些违规实施的检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投诉举报,行政检查主体要及时对不合规的地方作出处理。

避免“走过场”“卸责式”检查

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存在着“一刀切”或者“走过场”、运动式的现象。如何严控检查数量的同时确保检查质量,让检查落到实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对此,费翔红表示,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意见》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强调专项检查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检查的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并且要“控数量”,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此外,费翔红表示,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这些一般性的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在实践中,一些领域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乱查等问题。如何保证行政检查不缺位也不越位,做到既不过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能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对此,胡卫列表示,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胡卫列表示,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进而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记者 王金虎)


【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金昌以高质高效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4年,我市聚焦改革创新、发展提质、风险防控、市场公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以高质量服务促高质量发展,以高效能监管保高水平安全,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我市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企业开办实现全流程2.5小时办结,累计为2650户新开办企业发放免费印章12726枚,降低企业经营成本127.3万元。行政许可升级提速,加快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开办餐饮店、企业破产信息查询等6项“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落地见效,办理时间压缩75%,办理环节压缩83%。深化“一把手走流程、科长坐窗口”沉浸式体验活动,主动服务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解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等疑难问题25个。经营主体量质齐升,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推荐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364户。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市经营主体累计达到56675户,同比增长4%;1至11月,全市新设立经营主体6649户,实现了稳中有升的目标。

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扎实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指导恒信高分子等153家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累计为元生农牧等526家企业开展质量“一站式”服务,金川集团公司被推荐为全国“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入选甘肃省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培育名录,“金驼”牌电解镍成功认证首批“陇字号”品牌,入选甘肃省第一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累计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409项,550家工业制造业企业自我声明公开1327项标准,位居全省第二。新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优势企业各1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5.53件,位居全省第二。规范提升认证认可和计量工作,新增小微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2张,完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1.96万台(件)。严守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举办2024年食品药品安全战略专题培训班,开展2024年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全市77家学校食堂、49家校外托管机构100%实现智慧监管,完成食品监督抽检2310批次,合格率97.25%;完成药械化抽检269批次,合格率98.66%,上报药械化不良反应报告/事件1092例。

严守产品质量监管底线,全市45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235家燃气具、电动自行车等经营主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严守特种设备安全红线,修订《金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2次,查改隐患662个。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计划233个,实施信用修复654户次。“互联网+监管”系统认领监管事项2445项,归集各类监管行为信息5257条次。深化放心消费创建,组织开展“3·15消费维权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累计创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951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359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万元。

多措并举纾困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既关系着经济运行,又联系着千家万户。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小微企业享受税费减免9461亿元,同比增长6.7%。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小微企业税负明显减轻,实现轻装上阵,经营总体上持续向好。

助力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一直是经济政策特别是财税金融政策的重点。近年来,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持续出台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有效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今年税收增长压力较大,前三季度同比下降,而小微企业享受税费减免力度不减,减负规模较大幅度增长。一增一减之间,凸显了支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力度与成效。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11月份,制造业PMI在景气区间上行,扩张步伐有所加快。其中,中、小型企业PMI分别比上月上升0.6个、1.6个百分点,景气水平均有改善。这个可喜提升,主要得益于一系列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的持续协同发力。

当前国内需求尚不足,市场竞争激烈,而且小微企业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较差,竞争力较弱,容易陷入经营困境。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挑战特别是成本压力是多方面的,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更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需各方面政策久久为功、协同发力。

税费政策方面,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实施。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有必要持续把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领域。乱收费现象是影响小微企业减税获得感的重要因素,甚至可能抵消减税红利,要加大对涉企违规收费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综合税费负担。

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进一步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主动及时对接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低成本信贷资金直达小微企业。

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清理各种不平等对待企业规定。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确保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外,政府采购具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功能,要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好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近年来,人工成本较高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难题。从政策层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等,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目前,人工成本对小微企业而言,依旧是不小的挑战,下一步仍需要政策的有力支持。

推进小微企业降低成本、纾困发展,既需要外部政策支持,也要求企业注重内部挖潜。小微企业有必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注重“修炼内功”,强化经营管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转型升级,特别是要依靠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向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小微企业对于发展经济、稳定就业和保障民生有着重要作用。政策要做到有力、有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精准瞄准痛点难点,同时注重落实落细,减少政策和企业体感之间的“温差”,小微企业一定可以渡过难关、发展壮大。(曾金华)

九条措施解决企业融资、运输等实际困难——助企纾困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外贸质量提升、数量稳定

“今年以来,商务部同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广大外贸企业创新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整体保持了质量提升、数量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王受文说。

商务部对外贸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密切跟踪和调研。调研中,企业反映当前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外贸融资遇到了一定困难,海运运输方面遇到了一些瓶颈。

推动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了9条措施。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加强外贸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优化跨境贸易结算。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培育外贸新动能。积极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的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服务。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推动绿色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

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吸引并便利商务人员的跨境往来,稳妥推进与更多国家商签互免签证协定。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支持力度,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研判形势发展变化,抓好外贸领域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支撑。

培育外贸新动能

跨境电商是国际贸易的有生力量,前三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11.5%,占我国外贸比重近6%。

支持新型业态发展,《政策措施》提出了具体举措。商务部表示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供需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跨境电商交易会、供需对接会;做好合规建设,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的出口企业已有12万家,要帮助企业提高合规能力;大力发展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鼓励平台企业、链主企业深入地方特色产业带;深化国际合作,把跨境电商作为一个新的条款纳入双边自贸协定中。

工业品在我国外贸中占比达九成以上。“产业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技术共享、产业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实现共赢。”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何海林说,将始终秉持开放发展的理念,加强顶层设计,搭建交流平台,倡导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着力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产业合作体系。

目前,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已经“清零”。在电信领域,稳步推进电信业对外开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外资股比限制,批准2220家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电信业务。

推动绿色贸易发展。王受文说,绿色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产品创新、结构升级的新动能。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拓展绿色贸易的专门政策文件,预计明年适时出台。持续优化服务平台、专题培训等公共服务,加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通过经贸领域的多双边渠道,积极参与高标准经贸协定绿色议题的谈判,拓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经贸合作。

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

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外交部持续推出签证便利化举措,不断改进外籍人士来华体验。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人童学军介绍,目前我国已同25个国家实现了全面免签,先后对法国、德国等29个国家实行单方面免签政策。11月30日起,免签国家将扩大范围至38个。截至目前,我国同157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涵盖不同护照种类的互免签证协定。推出新版中国签证申请表,优化简化项目达34%,填表时间大幅缩短。今年第三季度,外国人入境818.6万人次,同比上升48.8%;其中,通过免签入境488.5万人次,同比上升78.6%。

外贸稳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负责人刘晔介绍,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措并举,指导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今年1至9月,企业外汇套保比率27%,新增的汇率避险“首办户”超过3.2万家。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今年前三季度,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8.9万亿元,同比增长约15%,占同期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收付金额的比重高达26.5%,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

促进通关便利是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表示,近年来,海关着力为外贸企业创造更加高效、便捷、可预期的通关环境,全力支持外贸企业降成本、抓订单、拓市场。提升跨境物流效率,助力货物进出口跑出“加速度”。近年来,海关持续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联动接卸、离港确认、铁路快通”等海关特色便利化措施,农产品绿色通道、“7×24小时”预约通关等快速通关渠道保持畅通。支持更多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稳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截至10月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已达5977家。下一步,海关将助力企业强化自主品牌培育,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措施,助力外贸企业轻装上阵。(记者 罗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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