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300013909010R/2025-48182 主题分类 金政办发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25〕45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7-02 发布日期 2025-07-11
标        题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10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论述,建立组织严密、决策高效、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昌市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事故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负责处置。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一时间迅速反应,开展安全警戒、救援处置,及时恢复交通,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5事故分级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成员自由来往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I 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IV级(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事发地县(区)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3.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问题,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协调调度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

6.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善后处置工作。

7.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3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及职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及职责。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省政府要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现场指挥部,并在省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昌市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等单位配合。

2.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组织调度医疗救护力量和物资,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配合。

3.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和事发地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协调调度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和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4.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配合。

5.善后工作组: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保险理赔、群众接待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配合。

6.舆情管控组: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事故处置情况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做好舆论应对处置,及时发布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县(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严密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各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3.l.1日常监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和监测,充分利用信息化和群防群治等手段,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重要部位,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

3.1.2执法监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化物品的管理、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严把安全许可、安全容量、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四关”,对活动举办规模、活动地点、安保力量、方案预案等进行全面排查,明确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坚决遏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部门对公共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在遇到暴雨、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以及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旅游出行高峰等可能引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形,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预警响应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

3.2.3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重点公共场所实时状况,并依据气象条件、群众规模、人员构成、安防措施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和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善后情况信息等。

4.1.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区)公安、应急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1.2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民政、卫健、保险公司等)。

4.l.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应急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共享。

4.1.4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应急、民政等部门和保险公司共享。

4.l.5事故信息报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区)。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政府直接向县(区)政府直至市政府书面报告,市政府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响应分级

对应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等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委、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先期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突工作,派员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现场救援、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及开展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4.2.2Ⅱ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告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先期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派员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现场救援、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及开展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4.2.3Ⅲ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告市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4.2.4IV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报告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县(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响应措施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相应指挥部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县(区)公安、应急部门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县(区)政府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3.1判明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县(区)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态发展向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

4.3.2果断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事发地(市)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及时消除社会恐慌,引导公众自觉遵守非常时期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处置力量不足以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特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法规,并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态势;组织警力、装备和调用救援队伍、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展扩大,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3.3科学管控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一定范围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各级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4.3.4及时查处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类媒体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新闻发布

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办)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信息。

涉外事故,市公安局应会同市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军事故,市公安局应会同市委军民融合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及刑事侦查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未作出正式结论前不得发布;参与事故处置、调查的人员未经现场指挥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应急响应结束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同意后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受伤人员救治、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5.2社会理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承保标的查勘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要会同应急、住建、文广旅等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和鉴定,向同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5.4责任奖惩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熟悉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各级应建立以特巡警、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物资保障

县(区)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保障体系。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救治等抢险救灾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讯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健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保障工作。商务部门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住建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的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和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情报指挥中心应与应急部门、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和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市工信局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6.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资金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支出。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经费保障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7 预案管理

7.1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省公安厅备案 ,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市公安局备案。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同级政府备案。

7.2预案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性培训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制度,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救援能力培训,市县两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0月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0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口径,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公开环节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地县(区)、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

市工信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疏散现场人员和保护公共设施,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和安全事故中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区)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市政桥梁(隧道)、城市供气范围内火灾、爆炸、倒塌等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置、技术支持和其他相关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地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文广旅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文旅部门落实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医疗救治、环境消毒、疫情防控、心理干预和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县(区)信访部门做好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起的群众上访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金昌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军参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金昌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应急部门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查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应对突发刑事案件的组织和指挥体系,高效处置突发刑事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刑事案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金昌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有下列情形的适用本预案。

1.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命案;

2.造成重大影响的劫持人质事件;

3.公共场所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案事件;

4.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抢劫、破坏案件;

5.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打砸抢刑事犯罪案件;

6.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5 组织指挥机制

市突发重大刑事案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5.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5.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对应的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刑事案件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

4.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突发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指导县(区)、镇政府(街道、园区)及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7.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5.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突发刑事案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刑事案件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刑事案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健委、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案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必要时请求驻金部队支援。

3.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有关医疗机构、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和医疗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心理安抚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案件现场警戒保护、交通疏导管制,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护。

5.案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案件调查,查明案件真相,缉捕犯罪嫌疑人。

6.专家咨询组:根据突发刑事案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案件类别选调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根据收集掌握的案件信息,对整个案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减灾、救灾、案件调查等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忧恤、理赔等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及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负责研究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9.涉外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台办、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0.后勤保障组:由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5.5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刑事案件及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协调涉事部门单位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案发学校学生的紧急疏散、引导、心理辅导以及善后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镇(街道、园区)等有关单位做好案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侦查破案,搜爆、排爆,缉捕、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案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负责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灭火、毒物洗消工作,协同开展救护伤员、施救被困人员、疏散现场群众等抢险救援等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刑事案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实施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由刑事案件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提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协助做好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的相关善后工作。

8.市卫健委:负责突发刑事案件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对相关饮用水、食品等现场取样和实验室检测,及时确定毒物性质,组织开展对毒物的消杀灭行动,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等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案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保障交通运输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现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11.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协助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12.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5.6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案发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突发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案发单位、接报的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信息,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退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30分钟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5.7先期处置

1.快速响应:突发刑事案件发生后,接报的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封锁堵截: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要在最短时间内调集现场附近的警力和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对中心现场进行封控,疏散群众和抢救伤员,注意发现、控制可疑人员;视情启动全市或局部区域应急堵控预案,封闭主要道路、堵截、盘查外逃嫌疑车辆和人员。

3.排除隐患:突发刑事案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8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案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开展抢险救援。各单位协同配合抢险救援、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其中包括组织搜爆、排爆、灭火、侦毒、洗消毒、施救伤员和被困人员;对中毒、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和指定医院抢救治疗以及进行心理干预;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现场群众;对被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等进行监测,分析环境污染的现状,提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对涉及水源地的刑事案件,及时关闭水闸和开展洗消毒等抢险救援工作。

3.维护现场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和控制,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案件事态发展。封锁现场和相关地区,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及救援车辆顺利通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力量对现场及周围居民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4.组织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开展案件调查。开展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对相关饮用水、食品等现场取样和进行实验室检测,及时确定毒物性质;核实现场伤亡人员身份;侦查破案,查明真相,缉捕犯罪嫌疑人。

6.当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必要时,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扩大响应。如果刑事案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案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危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主要领导同意,向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8.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刑事案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金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县市等进行合作,配合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与周边县市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一旦突发案件处置工作需要,能迅速联动支援。

5.9应急结束

当案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单位、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7 善后处置

案件处置结束,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及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参战人员、被害人及家属心理疏导,被害人安置、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诉讼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忧恤、补助或补偿。

8 奖惩措施

在突发刑事案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凡因失职、渎职导致贻误战机、影响案件处理进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反映及时、到位迅速,在处理案件中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9 调查评估

案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爆炸事故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小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及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4工作原则

爆炸事故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金昌市年使用炸药2000余吨、雷管500余万枚(2023年统计数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零售点33个。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主要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使用、运输和燃放等过程由于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违章作业、违规管理或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

1.6事故分级

爆炸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重大爆炸事故(Ⅱ级)、较大爆炸事故(Ⅲ级)、一般爆炸事故(Ⅳ级)4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2重大爆炸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较大爆炸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4一般爆炸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成立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金昌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电信金昌分公司、移动金昌分公司、联通金昌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以上人员按照岗位职务任免自动更替)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爆炸事故形势,研究解决爆炸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爆炸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爆炸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治安支队支队长担任(以上人员按照岗位职务任免自动更补)。

主要职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建立爆炸事故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爆炸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报告信息;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负责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 监测预警

3.1预防

3.1.1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县(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爆炸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各级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极端事件。

3.1.3加大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力度,避免丢失或被盗。

3.2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制定针对爆炸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3.3预测

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总结全国各地发生的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预测防范,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爆炸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有无次生衍生灾害、现场采取措施,对事件的初判级别、赴现场领导联系方式、需要支援事项等。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可选择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对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县(区)政府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对接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爆炸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危险的群众;调集所属单位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1.2县(区)政府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县(区)政府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响应

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由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县(区)政府的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指挥协调

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县(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骨干交通网络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区,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危害的一般爆炸事故,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处置。

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县(区)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骨干交通网络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区,或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故,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爆炸事故区域均涉及永昌县及金川区(含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爆炸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接受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具体处置工作。

5.2.3现场指挥组及其职责

爆炸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派人参加,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危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秩序;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金昌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秩序维护,以及重点部位,水、电、气、热等设施和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负责人员疏散后的相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现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与事发地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伤员,组织做好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证据资料;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抚恤;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组成。负责抢险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运输;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住的安排。

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与现场采访记者对接,确保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研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2.4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爆炸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较远事故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爆炸事故导致火灾和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爆炸事故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消防、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

8.救护、转运伤员。卫生部门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第一时间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伤员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爆炸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爆炸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1.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2.家属接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5.3扩大响应

如果爆炸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爆炸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4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金部队(金昌军分区)、社会公众、友邻地区配合处置爆炸事故。

5.5应急结束

当爆炸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事发地县(区)政府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爆炸事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爆炸事故要在48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6.2舆情引导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进行引导。

7 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爆炸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7.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爆炸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牵头监督市慈善总会做好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督促市慈善总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3保险理赔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甘肃派出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4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爆炸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爆炸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爆炸事故由市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牵头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7.5恢复重建

按照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一般和较大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8 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爆炸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事发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县(区)政府给予支援。

各县(区)政府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爆炸事故所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进一步强化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爆炸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爆炸事故时优先调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县(区)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

8.2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处置爆炸事故期间配备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应急标志事后及时收回;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县(区)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部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爆炸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爆炸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爆炸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现场若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8.5后勤保障

根据后勤保障组的相关要求,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爆炸事故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和工作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8.6财力保障

处置爆炸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市、县(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处置事故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爆炸事故的能力。

9.2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化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3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爆炸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0 责任追究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爆炸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1.2预案修订

根据《金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在未修订之前,如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的,则由机构改革后新设置的单位接续履行该职责;如因成员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的职务发生了变化的,则由新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接续履行该职责。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工信局: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三大运营商保障处置事故的通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周边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管制等;负责对爆炸事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因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核实死亡人数和身份;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市级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中因公受伤国家公职人员的评残抚恤和爆炸事故中伤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突发重特大事件引起的灾情、险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爆炸事故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水、供气和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按职责配合参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调集医疗资源对现场受伤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因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对发生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处置爆炸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养护和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物资调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爆炸事故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指挥部指令做好辖区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金昌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人、消除危险源、现场灭火和消防监护等工作。

电信金昌分公司、移动金昌分公司、联通金昌分公司:负责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武南车务段金昌车站: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划内被毁铁路及有关设施进行抢修,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需要。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5〕45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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