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300013909010R/2025-48190 主题分类 金政办发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25〕58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10-29 发布日期 2025-11-10
标        题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网约房规范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网约房行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金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昌市进行网约房经营、管理、服务、住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且不具备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发布房源信息等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区政府组织领导网约房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公安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及网约房平台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网约房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技术设施,安装、维护治安管理系统;

3.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做好入住人员信息的登记、查验和报送等工作;

4.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上传网约房经营信息;

5.要求并监督网约房平台公司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

6.及时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治安、刑事案件;

7.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商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根据金昌市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并制定网约房发展规划;

2.承担网约房重点经营主体的指导、服务工作,推进网约房经营者与网约房平台公司的商务沟通协作;

3.根据职责配合处理非等级旅游民宿的网约房住宿人员的投诉,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网约房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定期将网约房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应急、消防、住建、文旅、商务、卫健等部门;

2.审查和发放网约房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食品经营行为;

3.指导网约房经营“明码标价”,对经营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住建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做好用于网约房的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

2.指导属地政府对本辖区内网约房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管理网约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4.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巡查,发现并上报未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或未经消防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属地政府督促网约房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属地政府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消防救援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网约房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排查并指导相关隐患的整改;

2.对乡镇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其对网约房共有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工作;

3.依法查处消防领域的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文旅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达到旅游民宿等级标准的网约房开展指导、推荐、等级评定、复核、管理等工作;

2.牵头处理已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网约房住宿人员的投诉,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

3.根据职责,配合查处等级旅游民宿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卫健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对网约房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配备安全、有效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3.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等工作;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网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并定期进行演练,监督网约房平台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2.指导网约房平台公司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3.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要求网约房平台公司停止发布和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及网约房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出租人做好沿街网约房的环境卫生工作;

2.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出租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3.配合消防部门对网约房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排查;

4.依法查处住建部门移送的有关网约房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属地政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做好网约房相关情况排摸工作;

2.负责调处化解辖区内涉及网约房的各类矛盾纠纷;

3.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组建网约房行业协会,监督协会提升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协同,全面掌握网约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动态积分赋色管理机制,督促指导网约房规范化经营,对问题房源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注销房源码,强制下架。


第三章  网约房报备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用于经营的网约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房屋结构、消防、卫生条件和用电、用气、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确保信息实时准确采集上传;

3.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技防措施,在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4.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房屋门、窗应当符合防盗要求,临街或易翻越、易坠落门、窗应当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5.应当满足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服务);

2.经营者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采集设备安装证明文件、技防设备安装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用于网约房出租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屋权属人书面同意从事网约房出租的材料且材料中应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5.经营场所房间的平面图、实景照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名单及人员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资料;

6.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到属地派出所进行报备:

(一)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平台发布信息前,应当先向属地派出所提交报备材料;

(二)报备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核验。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内容及现场的核验,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交属地派出所存档;

(三)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应在意见和建议中予以指出并及时通知经营者进行整改,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作为网约房出租;

(四)各部门核验结果均不涉及整改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告知经营者,并制作甘肃省网约房(民宿)登记标识牌。

网约房经营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备,报备程序同上。

网约房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注销甘肃省网约房(民宿)登记标识牌,属地派出所依规予以注销。


第四章  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第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在网约房平台发布房屋经营信息前,应当取得甘肃省网约房(民宿)登记标识牌。在网约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使用甘肃省网约房(民宿)登记标识牌。

第十二条  禁止在违法建筑、地下空间、移动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危险房屋、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宜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建筑经营网约房。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住宿人员(包括外国人)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住宿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房间详址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规范,并实名、实数、实情、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接待外国人入住时,没有配置设备进行登记并实时上传的,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涵盖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出生日期、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入住时间、入住房间等信息。外国人退房后,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报送其退房时间。

第十四条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遵守公安部“五必须”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在发现以下可疑情况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4.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六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提供电竞房服务的,应当在电竞房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预定、入住环节明确向其告知电竞房不接待未成年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供住宿人员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相关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约房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具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在发布房源时必须使用甘肃省网约房(民宿)登记标识牌,并验证标识牌的真实性;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三)网约房平台公司接到网信、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对本平台相关房源开展的处置工作进行配合;

(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网约房经营数据信息的,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五)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登记;

(二)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转让床位;

2.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方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报备手续的;

2.未落实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

3.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机关通缉,发现住宿人员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

4.对外国人入住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6.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7.向住宿人员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但未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8.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监控视频图像的;

9.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规定的;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11.其他违法行为。

(二)网约房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2.未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平台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

3.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的;

4.其他违法行为。

(三)网约房住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的;

3.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未履行以下责任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二)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向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的;

(二)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隐患;

(二)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三)擅自停用、损坏消防设施的;

(四)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经物业核实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5〕58号 金昌市网约房管理试行办法.pdf

相关链接:《金昌市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金昌市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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