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金昌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参照《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投资建成后,验收并交付运营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其他资金渠道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其管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项目建成的田块、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健全管护机制,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内容,筹措管护资金,创新管护模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成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探索与保险机构、社会组织合作,利用“保险+管护”“委托+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市级指导、县级负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监督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县级工程设施管护激励评价工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管护制度,做好管护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监督、指导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方案,签订管护协议,规范档案资料管理,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建后资产移交,签订管护协议,建后管护实施、协调及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作为产权人,可自行承担或委托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管护的,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选定熟悉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掌握工程设施数量、位置及管护要求的管护人员,全面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允许将管护人员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管理。
(二)村民开展管护的,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群众选择便于高标准农田运行管理的管护人员,如塘坝管理“坝长”、机井管理“井长”或田块管理“网格长”等形式自己负责管护。管护人员受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和监督,开展专门管护工作。
(三)委托开展管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竞争方式选定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工作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引导种粮大户和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种粮大户、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当积极参与管护工作,自觉维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全程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
(一)日常维护。管护主体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在设计期限内安全稳定运行。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解决。
(二)集中维护。管护主体应当根据作物熟制和实际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集中维护,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修、更换、加固等,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移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五条 管护协议应当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块、田埂、耕作层、耕地质量监测点及苗情、虫情、墒情、气象监测点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构)筑物、智能信息化工程及水肥一体化等工程设施。其中:水源工程包括泵站及附属设施,塘坝、蓄水池、机井以及配套的设备和管道等;首部枢纽工程包括水泵、过滤器、施肥罐、流量计、阀门等设备;输配水工程包括引水渠道、输配水渠道、输水管道,配套的渡槽、桥涵、节制闸、分水闸等建(构)筑物以及控制阀门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减压阀、进排气阀等;田间工程包括渠道、配水管道、滴灌带、喷头、竖管和各类阀门井等;排水工程包括排水渠道、排水管道以及配套桥涵、节制闸等建(构)筑物;渠系建(构)筑物包括取水、分水、泄水、退水的各类水闸、跌水、量水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配套的桥涵、地下管涵、排水沟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防风林、固堤护岸林、护路林及岸坡、坡面防护和沟道治理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等提供电力保障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工程及智能化管理的设施设备等。
(六)其他。主要包括项目区设备房内外环境和标识、公示牌及塘坝、蓄水池、渠系建(构)筑物、输配电设施等围栏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高标准农田应当达到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信息化、智能化相配套,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财政实际情况,合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等支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二)管护主体自筹资金。管护主体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三)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通过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末级渠系管护费等。
各地应当充分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精准测算管护成本,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投入标准。
第十九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水务等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目的、原则、组织形式、资金来源渠道、使用主体及范围、支出办法等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专账或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时,由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核查、审核后按用途拨付。
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结转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自筹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制度,完善管护资金突发应急使用措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本级管护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易损件更换、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管护无关的支出。
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理,完善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落实情况的日常管理,发现管护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履职不到位,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管护主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因机械作业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或因人为故意损坏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5〕2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