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出让过程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建设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将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向土地使用者供应。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收购或储备的现状已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以有偿使用方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向土地使用者供应。
第四条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涉及土地征收及转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后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核,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批复文件。
(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核,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批复文件。
第五条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性登记。
(三)土地已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建立审查审核协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第七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出让计划和用地需求,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供应方式。
第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采用科学方法对拟出让地块在特定用途、特定时点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可分为以下情况: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应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成本费用纳入评估范围,在地价评估中充分考虑征收成本,科学确定土地市场价格。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无地上附着物,无征收拆迁安置的,在地价评估中不考虑征收成本,根据所在区片基准地价科学确定土地市场价格。
(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有地上附着物的,将地上附着物征收成本费用纳入评估范围,在地价评估中充分考虑地上附着物征收成本,科学确定土地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场需求等,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开发建设要求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面积、界址、四至、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指定的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5〕1号,有效期五年。